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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记载与实际不符 法官及时解决避免矛盾
发布时间:2013-04-16 15:21:57


     本网讯(丁章艳)   日前,云南省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裁定不予受理一起因同一块土地同时记载入两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顶与被告藏川系鲁甸县龙树乡同一村同一社的两家人,两家父辈留下一块空地,一直闲置着。2013年3月,因村镇修建公路,该空地刚好位于修建后的路边。原告张顶因其住房不足扩建房屋,找了工人对此空地进行施工,遭到被告藏川的阻扰。经调查,原、被告双方都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为此,双方对该空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经村委会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张顶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争议土地因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有记载,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于是裁定对原告张顶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点评:自农村土地承包以来,各地相继换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由于各种原因,难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例如,有的同一块土地同时记载几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比如上述案件),有的农户一直在耕种的土地却没有记载在自家的土地经营权证当中,李家耕种的土地却记载入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等,这些都留下了很大隐患。近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土地征收补偿、宅基地的申请、土地的升值,已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村民如果发现承包或使用的土地权属不明时,应及时请求相关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以明确权属,避免损失,引发矛盾。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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