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史金杰 于金跃)
李某在乘坐北京某客运公司的公交车时,因司机一脚急刹车,将李某甩到在车过道上,致使李某颈部损伤。就损失赔偿问题,李某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乘坐北京某客运公司的公交车,车辆行驶至顺义路段时,公交车司机赵某因遇紧急路况,采取急刹车措施,将未购买到坐票而站在车辆中间过道处的李某向前甩出2米多远,李某头部着地后致使颈部受伤。李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外伤,建议带颈托,神经营养治疗,并注意休息”;为此李某支出医疗费近3000元,并造成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就各项损失赔偿问题,李某和客运公司交涉多次,李某认为,赵某作为司机采取刹车措施是职务行为,该行为造成自己受伤,产生的损失应由某客运公司赔偿,故李某起诉要求某客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公共汽车,因该公司雇佣的司机的急刹车行为,造成原告摔伤,司机从事的驾驶行为属于受公交公司雇佣的职务行为,故对李某由此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某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密云法院依法判决某客运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