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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丢包诈骗中年妇女
发布时间:2013-04-07 14:10:02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丹)
一“瘾君子”因无钱购买毒品,遂伙同他人用一扎万元假币以“丢包”的形式诈骗了一中年妇女,获得赃款8500元。4月7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著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韦著生与同案犯李建明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8500元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2011年1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韦著生伙同李建明(已判刑)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长安社区长安街农贸市场信用社门口,先尾随中年妇女韦秋燕至小长安老供销社大院内,见四下无人,李建明即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扎用冥币捆扎的假钱故意掉落在韦秋燕前面,随后韦著生将该扎假钱捡起,然后哄骗韦秋燕对假币进行分赃,此时李建明找到韦著生与韦秋燕,以找“钱”为名与韦著生共同将韦秋燕身上的现金人民币8500元骗走。得逞后,两人均分所骗得的现金人民币8500元。事后,韦著生将所分得的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及日常生活开支挥霍一空。 另查明,被告人韦著生与同案犯李建明均系吸毒人员,因无钱购买毒品而诈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著生伙同他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著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韦著生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韦著生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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