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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超 刘文   发布时间:2013-04-03 11:54:48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正式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纳入其中,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的新模式,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在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应有功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确认程序也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确认程序优越性的发挥。笔者将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探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确认案件数量低位徘徊,司法确认未充分发挥优势。从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到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再到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诉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已有四年之久,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走司法确认程序的积极性似乎并不高,司法确认案件数量一直处于低位徘徊状态,导致司法确认程序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不规范,加大了司法法确认的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共性问题,包括:1、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统一,缺项漏项现象突出,如对纠纷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等。2、文书用语及规范表述存在瑕疵,如语言表述不严谨、内容表述过于简单模糊等。3、主体资格审查不严,在调解时纠纷的当事人未到场,而由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参加,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时由参与调解的亲属签当事人的姓名,而参与调解的亲属又无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4、程序有瑕疵,未尽到告知义务,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过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只能另行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化解纠纷成本的增加。

    (三)缺乏统一具体的操作细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积极性。主要表现在:1、司法确认受理案件范围不统一,有的法院将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界定为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商事、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有的法院除民商事、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外,还拓展到执行领域;有的法院将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仅仅限定为民商事领域。2、司法确认案件案由表述不统一,有的法院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案由与诉讼案件案由一样表述为某某纠纷案,有的法院表述为申请确认某某纠纷案,有的法院表述为某某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3、法院内部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的业务部门不统一,有的法院由立案庭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有的法院据立案案由分到审判业务庭,由民庭或商事庭办理,也有的由法院的派出法庭办理。4、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文书制作无统一格式,当事人称谓,审查过程及案件事实应否从文书中体现,如何体现,各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均不统一。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途径分析。

    任何一项新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能够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如果能够在现有的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群众、人民调解员、人民法院三位一体的改进,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将会发挥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试从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适用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出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操作细则等角度出发,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途径。

    (一)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认识。一项新制度的产生,从人们知晓到理解到主动应用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宣传发动工作,改变过去群众对调解协议“不算数”的模糊认识,引导群众主动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宣传发动工作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以增强宣传效果,使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司法确认机制的内容、确认的方式方法,以及该机制在及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司法确认的积极性,从而合理分流民间矛盾纠纷,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矛盾。

    (二)制定便民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认。一是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调解协议书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在30日内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免交诉讼费用及法律后果,积极引导当事人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协助当事人完成申请司法确认所需的相关材料。二是确定区县司法局所属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为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区县人民法院调确对接工作的联络人,负责接待需委托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并为其免费提供委托办理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律服务,免费为需申请司法确认的书写困难的当事人代书法律文书,向当事人转送区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1、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把人民调解员入门关,提高准入门槛,吸收更多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进入调解组织,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人才保障。2、出台人民调解工作细则,对调解协议书的格式、文书用语、调解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3、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使他们全面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确认机制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为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奠定基础。4、区县司法局要落实好全区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出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操作细则,规范司法确认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司法确认操作细则,主要包括:1、统一司法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和案由。2、进一步规范司法确认流程,司法确认流程应以便民为主,以便利、快捷、运转流畅高效为原则,由立案庭受理司法确认案件,以案件类型、案件管辖分流至相关业务庭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3、统一规范司法确认文书的制作样式,对于确认裁定书应体现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及合法性审查,并告知司法确认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律效果,及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后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以及申请执行的法院等;对依法应当不予确认的情况,应详细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凸显,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尤其是民事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确认制度确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因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应该得到充分重视,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适用率,使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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