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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判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2-08-30 11:26:48
本网讯(通讯员 张洲 冯传庚)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睢县法院扎实推进人民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工作,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近日,河南省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并同走一条南北出路。2009年8月,被告在原、被告同走的南北出路上建起两间房屋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在乡政府、村委的多方调解下,2010年9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拿出5000元给被告作为补偿,被告应将建在出路上的建筑物拆除。但是,被告收到原告的5000元后拒不拆除其建筑物。 法院审理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原、被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除在南北通行道路上建筑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清除在原告南北通行道路上的建筑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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