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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为防对方反悔当事人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13-02-07 10:10:22
本网讯(通讯员 简顺民 晏胜民)
2月6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南港法庭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当庭确认一份由上高县南港镇综治办和大庙村委会调解并达成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协议效力。
2012年12月25日,曹禾根驾驶车牌号为赣C62606福田车搭载曹桂根的父亲曹东牯托运毛竹时,由于路面塌方造成翻车事故,导致曹东牯死亡。2013年1月23日,经上高县南港镇综治办和大庙村委会调解,双方就此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曹禾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曹桂根等127000元,协议签订之时先行支付27000元,余款在协议签订之后七日内付清。 2月6日,为了防止双方反悔,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这起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对此案非常重视对该调解协议认真进行了审查。认为由申请人曹桂根与曹禾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遂当场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并于当天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接到确认决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心里都有了底,对确认决定书表现出高度的信任,案件最终以非诉调解的形式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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