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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提供线索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是否构成自首
作者:周少波 吴茂长   发布时间:2013-04-02 09:54:13


    [案情]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公安机关在抓捕时做刘某亲属的工作,刘某的亲属电话联系刘某得知刘某藏在某小区出租房内,民警到其所说地找到该出租房,将刘某抓获。

    [分歧]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自首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刘某亲属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刘某在抓获时予以配合,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自首。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 刘某没有投案的“自动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亲属提供线索,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构成自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家属电话联系刘某得知其藏身之处,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一方面虽然其在抓获时没有反抗,归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仍属被动归案,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并没有减轻。不应认定为刘某“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

    二、量刑时对被告人刘某可酌定从轻处罚

    刘某的亲属通过公安机关做思想工作,主动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的藏身之处,公安机关正是基于刘某亲属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刘某,对案件的侦破和被告人到案起了积极作用,被告人亲属协助抓捕的行为,也希望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所以尽管不予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作为一个从宽的情节,对被告人刘某酌定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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