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劳波涛)
被告人陆贵生在回屯的路上看见两个男人低价出卖一辆摩托车,虽然觉得不对劲,但想到自己经常要到县城打工,有辆车就方便了,于是忍不住买下摩托车。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陆生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1年4月21日凌晨,云南省富宁县木央镇木杠村村民祝诚天停放在富宁县城天体育馆旁的“星星二店网吧”处的一辆价值4900元的“陆康”牌两轮摩托车被人盗走。后被告人陆贵生在洞弄洞岩屯和上仁屯公路岔路口与两个不认识的男人以2050元价格购买了该被盗摩托车,购买时没有发票,购买后也一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破案后,该摩托车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案发后,被告人陆贵生接到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贵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陆贵生平时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