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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结伙入室盗电脑30台 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26 08:59:58
本网讯(毛明梭)
徐发与毛云结伙进入学校电教室盗窃电教电脑30台,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该二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1年11月3日凌晨1时,被告人徐发,毛云伙同柳仁、柳成礼、唐成(均另案处理)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中心校园,撬锁进入电教室,盗得电脑30台(折合人民币1990元),随后由被告人徐发驾驶三马车到古城中心校门处,把盗得的电脑拉到被告人毛云家存放。2012年7月25日、7月26日,以上两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发、毛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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