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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流露绝望情绪坠亡 男子未及时制止担责
发布时间:2013-03-28 10:00:27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恋爱期间,发生情感危机,座谈时女友表现绝望,另一方却扬长而去,此后女友就坠楼身亡。恋人是否对因感情女友坠楼身亡担责?近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二原告的各项损失264587.50元(小梦的死亡赔偿金251320元、丧葬费13267.5元)由被告陈钢负责赔偿20%即52917.50元,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春节前,年轻美丽的小梦(化名)在驾校学车过程中与年轻小伙陈钢(化名)相识,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去年9月21日早8点30左右,双方因感情发生危机,陈钢便到其女友小梦的住处找小梦。找到后,双方在谈话中发生纠纷。至当天下午16时许陈钢才下楼离开其女友小梦的住处。就在其在下楼时,女友小梦跳楼死亡。作为死者小梦的父母对此深感痛心,其认为事发前几天,女儿小梦曾跟她朋友说过要和男友陈钢分手。事发当天早上,被告陈钢去找被害人小梦。由于被害人不给开门,被告便采取砸门、拉电闸等暴力方式以及软磨硬泡的方式求其开门。开门后,被告又采取不让被害人吃饭上班、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女儿小梦进行长达8、9个小时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导致被害人精神崩溃,酿成其坠楼身亡。因此被告陈钢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害人小梦的死亡给父母,即二原告带来巨大的伤害,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钢赔偿二原告女儿死亡赔偿金251320元,丧葬费1326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63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410887.5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被告与二原告女儿小梦是恋人关系,因二原告一直反对双方交往而导致小梦自杀,为此自己也很悲痛,但被告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出于对女友父母心灵上的抚慰,结合被告没有正式工作,经济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被告同意适补偿二原告2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女儿小梦是完全的行为能力人,其在和被告产生矛盾之后采取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主要原因是自己对生活绝望精神崩溃,被告的行为是次要原因。虽然被告未对原告女儿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是原告女儿自杀行为产生的动机是与被告谈话之后,在小梦表现出自杀倾向后,被告负有制止其自杀以及实施救助的义务。此种义务的来源是他们谈话内容给原告女儿生命造成的危险,故被告有义务避免危害小梦生命的危险发生或者在这种危险发生之后实施有效的救助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完全履行这样的作为义务,未等到小梦情绪稳定即行离开,应认定为被告对原告女儿有消极的加害行为,这种消极加害行为与原告女儿小梦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的责任认定上,被告对原告女儿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按照责任比例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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