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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自立服务社信贷员挪用资金100余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8 08:52:44


     本网讯(肖福林)   中国扶贫基金会与宁都县扶贫办合作成立了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用于缓解贫困群众贷款难问题。信贷员私自挪用该社资金100余万元归自己使用。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丛国强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退回未还100余万元的挪用资金。但是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于2009年成立,是中国扶贫基金会与宁都县扶贫办合作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操作机构,并经宁都县民政局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登记证书所载明的业务范围有“在选定区域内从事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为从传统金融机构得不到贷款或很难获得贷款的贫困群体提供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该服务社制定了信贷员岗位职责,《分支机构违规操作处罚标准》和《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违规处罚标准》、《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聘用合同》均载明被告人丛国强作为一名信贷员所具有的职责、工作规范、放贷流程要求、违规处罚措施等内容。

    被告人丛国强于2010年9月1日被聘用为信贷员而入职服务社,至2012年7月止,其利用担任服务社信贷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取客户还贷资金不入账、办妥放贷的款项不实际给付给贷款人本人、编造虚假贷款资料、自己代签名、放任虚假身份资料、任意配搭担保人资料等手段,截留或从服务社账上贷出数额巨大的款项,由其在服务社帐外掌控,归自己使用或私下借贷给他人使用。当所涉及虚假冒名贷出的贷款户名每月还款期限到来时,丛国强采用其手中掌管的客户名下的还贷或获贷资金予以当期的填补还贷,以形成被挪用的客户贷款能按期还贷的假象,从而掩盖其挪用资金私下使用或借贷他人使用的事实。

    截止到案发,丛国强以假冒、顶替53名贷款人户名的方式骗取贷款或截留真实贷款户还款的方式,共挪用该服务社资金至今未还的本金额为103889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丛国强在宁都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任职期间,其利用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取客户还贷资金不入账、办妥放贷的款项不实际给付给贷款人本人、编造虚假贷款资料、自己代签名、放任虚假身份资料、任意配搭担保人资料等手段,截留或从服务社账上套取贷出数额巨大的资金款项,由其在服务社帐目外掌控,归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丛国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丛国强挪用资金的次数、数额巨大等量刑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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