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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纳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获息15元触刑法
发布时间:2012-11-27 15:25:50


     本网讯(通讯员 黄强 雷娜)   广西桂林一学校出纳公款私存获15.71元利息,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赃。11月21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白先明免予刑事处罚。

  白先明系国有事业单位桂林市某实验学校的数学教师兼学校出纳,负责学校各项公款的收取支出工作。2010年3月30日,白先明为私自营利,擅自用现金支票从学校对公账户取出50000元备用金存入其私人账户中。3月31日,白先明将50000元公款连同其已收到但未上交的学校教职工用餐费9789元和其他公款50元,共计59839元办理了银行通知存款业务至4月7日,得利息15.71元据为己有。4月12日,白先明将挪用的公款交回学校的对公账户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先明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白先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出纳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59839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后果较轻,悔罪表现好,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白先明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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