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孔晶晶)
身为村支书,却先后两次将村集体的的退耕还林补助款12万余元,挪用于个人承包工程进行营利活动。11月1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贞亮(化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贞亮在担任罗山县庙仙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06年12月23日、2007年12月15日、207年12月18日、2008年1月9日分四次将该村2006年至2007年两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54560元,从财政部门领取后,只付给群众3780元,余款50780元被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贞亮再次将该村2008年至2010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72540元领取后,用于其个人承建的工程施工建设。2012年6月4日,被告人贞亮主动到罗山县纪委交代问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账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贞亮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078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公款72540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其两次挪用公款共计123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贞亮主动到县纪委交代挪用公款问题,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