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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院民事调解的生效时间
作者:聂松   发布时间:2013-03-28 11:1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然而,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何时生效呢,我国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明确,造成在实践中对法院民事调解生效时间的理解仍存在分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新民诉法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调解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签字生效说。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的时间应是当调解书生效的时间,当事人一旦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不能再对调解内容反悔。二是送达生效说。认为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前当事人有反悔权。

    持签字生效说观点的人认为,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调解的本质是处分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在调解协议的生效问题上,应体现它的可选择性,即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一旦约定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起既具有法律效力后,便不能反悔,否则无异让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任意推翻调解协议,既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持送达生效说观点的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据此,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须人民法院制作成调解书的形式进行确认,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当事人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因调解涉及到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让当事人有充分考虑的时间。

    本人认为,以上两种说法均存在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片面理解。正确的理解是,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即即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调解协议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反悔权。对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比如调解离婚的案件、调解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等,调解书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新民诉法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对《调解规定》第十三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反悔权被取消。反悔权被取消只是针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而已,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则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仍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悔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据此,可以理解为适用简易程序成立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意义在于简便、快捷、高效地解决民事案件。如果必须由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后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或允许当事人在送达调解书前反悔,对已收到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程序上是不公平的。而且在实务中常常有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拒签调解书或在送达前反悔,使调解书无法送达,案件不能及时审结,拖延了诉讼程序,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浪费,使简易程序的效率和效益大打折扣,违背了简易程序设立的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睢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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