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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事调解工作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院长 井永恒 发布时间:2012-07-05 13:47:49
近年来,我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把和谐司法、促进“案结事了”作为工作重点,狠抓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注重调解效果,促进了民事调解工作的稳步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机制,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近年来,我们针对民事案件诱发原因多、数量大幅度上升、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大、上诉上访频繁等特点,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树立“调解结案是一种高质量审判”的理念,采取五项措施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一是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我们结合院情,组织法官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形式、调解程序、调解笔录及调解书的制作等方面都做出详尽规定,完善和规范诉讼调解活动,并结合“规范司法行为”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的开展,将民事诉讼调解作为便民利民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强化调解手段,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为了进一步激发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热情,我们制发了《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民事审判庭和基层法庭倾斜,为基层法庭配齐正副庭长及审判员、书记员,新购车辆优先配发给法庭使用,办案经费由院里统一保障,建立电子签章系统和远程文书签发系统,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解决调解工作的后顾之忧。对调解率上升较快的庭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总结调解方法、推广调解经验。我院先后有两名干警被省高院评为“调解能手”。 三是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我们将调解率、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和调解适用程序正确率作为考核民事审判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年初,主管院长与民事审判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明确调解标准,责任落实到具体办案人员,制定奖惩标准措施,对办案数量多、调解率高、没有涉诉信访案件、有基层法庭工作经验、民主测评得票高的干警在晋级提职时优先考虑。多项措施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干警的调解热情,“案结事了”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多元”调处,发挥调解功能 实践证明,多元调节手段,是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重要基础。在这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三件事: 一是发挥特约调解员作用。多年来,我们先后向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等各调解组织聘请230余名特约调解员,每个乡村至少有两至三名,在发给聘任书的同时,提出具体要求,不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增强了特约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荣誉感。还通过发挥社区调解员的作用,解决了一些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如,楼上漏水、邻里排烟等影响邻里和睦的相邻关系案件。近年来,共调解此类纠纷案件30多起。 二是发挥审判人员的调解作用。我们针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较深、影响较广的土地、林权等案件,积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配合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如我县某村123户农民因没有土地耕种,与村委员发生纠纷,123户农民欲联名越级上访告状。我们得知消息后,派相关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人民调解员共同解决此事,经过认真调解,合理地解决了土地纠纷问题,取得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多年来,我们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各类纠纷达600余件。 三是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对一些矛盾纠纷较大、人民调解组织很难调解的问题,我们及时引导当事人走进诉讼程序,并充分注意运用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相关材料,作为审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掌握情况、了解矛盾纠纷的焦点,及时进行诉前调解,使一些棘手案件得到了较好解决。 三、注重效果,创新调解方式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针对不同矛盾纠纷,总结出了“四心六法”的调解工作方法,并在全院推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四心”即:对待当事人要有爱心;听取意见、处理问题要有公心;采信证据要细心;调解说服教育要耐心。“六法”即:一是集中调解法。针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进入村屯,把涉案农民召集一起,集中进行调解,大大节约调解时间;二是现场“清障”调解法。针对因界址、引水、通行等矛盾纠纷,深入村屯、农家、田间地头,从源头上把握纠纷发生的根源,清除障碍,只要是合情合理的,合乎民情民俗的,尽可能的和他们辩法析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三是舆论引导调解法。正确的舆论导向,会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对“三费”等涉及道德评价的案件,我们深入案件发生地,请村里、屯里、居委会和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促使纠纷双方主动接受调解。对少数典型的赡养案件进行曝光,不仅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还达到了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亲情感化调解法。利用家庭成员以及关系密切的亲属、同学、朋友说服劝导,用亲情感化,唤起纠纷双方对社会、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感,使双方互谅互让,缓解矛盾,接受调解。巧妙利用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做思想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五是整体联动调解法。当事人作为社会个体,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实践中,我们认真分析,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调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邀请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往往能够尽快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六是案例提示调解法。我们用法院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提醒纠纷当事人接受调解,在调解中将生效的裁判文书提供给当事人,不仅能消除当事人与调解人员的对立情绪,而且能使其心服口服地接受调解。 以上是我们在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一些不成熟的做法,这些做法,对推动我院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803件,结案率为99.7%,调撤率为89.2%;2010年审结2067件,结案率为99.95%,调撤率为95.3%;2011年审结1854件,结案率为100%,调撤率为95.6%。基层人民法庭的调撤率年平均为95.66%。这些数字的变化,对我们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懈努力,虚心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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