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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四月开设赌场 慑法威自动投案
发布时间:2013-03-27 08:58:38


     本网讯(毛明梭)   一男子出狱四月受人邀约参与开设赌场,每天聚集几十人以“大吃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7月17日开始,被告人侯开基、林关琪伙同蒋庆伦、杨桂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坪珠村与湖南省江华县交界处“大观塘”(地名)开设赌场渔利,每天聚集几十人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按照每盘下注金额5%抽水,开设赌场人员从中抽头获利,7月17日即获利人民币14000元。同年8月22日,被告人侯开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侯开基系受杨桂强邀约参与开设赌场,负责帮助维持赌场秩序和帮助杨桂强放贷。赌场于2012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处。

    被告人侯开基于1999年4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0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2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被告人侯开基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开基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结伙开设赌场,为赌徒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侯开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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