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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安三男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均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1-12-26 16:37: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12月23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迪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肖正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彭正日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刘庆萍(另处理)邀集被告人胡迪光、彭正日和肖晓东(另处理)开设赌场,由刘庆萍提供现金,借钱给参赌的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刘庆萍占50%的股份,彭正日占20%的股份,胡迪光和肖晓东各占15%的股份。自7月至8月,三被告人时分时合,分别九次在高安市杨圩镇塘头村委会、雷锋村委会、涌溪村委会,用赌场提供的一副扑克牌打“三公(宫)”赌博,没钱的人可以从赌场借现金,不要利息,由被告人负责抽头。其中被告人胡迪光参与开设赌场9次,共抽头46.3万元,被告人肖正龙参与开设赌场3次,共抽头38万元,被告人彭正日参与开设赌场4次,共抽头7万元,每次抽头所得由刘庆萍保管。案发前,三被告人未分得赃款。

    被告人肖正龙和彭正日分别于2011年9月1日和2011年9月9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迪光、肖正龙、彭正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专门场,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开设赌场中,被告人胡迪光、肖正龙、彭正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正龙、彭正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迪光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在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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