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按中国人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或者领域外犯罪而分别予以规定的。笔者仅就国外犯的相关规定作以简述,仅供参考。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国刑法针对这几种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一是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但是,考虑到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和具体情况不同,法律规定各有差异;我国认为是犯罪的,外国不一定认为是犯罪;也考虑到我国公民在国外所受的教育和所处的环境同国内有很大不同,因此,我国刑法对于在国外犯罪的我国公民在适用刑法上是有区别的,不是大小犯罪一概追究,而是有选择地分别适用刑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又要尊重犯罪地所属国的主权,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案件。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是否追究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二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权益。因侵犯本国国家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权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又称为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以保护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三是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结国或者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根据我国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因此,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结国或者参加国将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中国人或者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也就是说,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从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的原则出发,我国不承认外国的审判,不受外国判决的约束;但是,我国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人道主义出发,对犯罪人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实事求是的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不难发现,各国都同时采取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必然产生刑事管辖的冲突:几个国家对同一犯罪都具有管辖权。于是产生了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决时,本国是否承认这一判决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条采取了消极承认的做法,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具体而言,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以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