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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处理“村霸”的法理思考
作者:张庆生   发布时间:2012-12-26 15:53:12


    村霸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习惯用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刑法也没有这一罪名。如何打击处理村霸,全国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积极探索。但村霸的概念如何界定,村霸的行为特征是什么,村霸的内涵和外延如何表述,打击处理村霸的基本原则以及打击处理中应注意什么问题等,均有待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研究,以便作出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为更有力地依法打击处理村霸这类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本文拟就村霸的概念界定、行为特征与打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打击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权作抛砖引玉,供商榷,冀希方家不吝赐教。

    一、村霸的概念界定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后,改变了过去“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经济模式,农民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广泛地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都产生了强烈冲击和深刻影响,使得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而巨烈的变革,农村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也相应地发生了从量到质的重大变化。一部分农民通过勤奋劳动、合法经营率先富裕起来,过上了小康乃至富裕的生活。但不可否认,一部分农民生活还比较贫困,农民之间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面对日新月异、不断变革的社会现实,一部分农民心理不平衡感逐渐增强,不满情绪也日趋强烈。一些文化较低、素质不高的农民不是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农村个别的暴发户也为富不仁,财大气粗,仗势欺人。有的横行乡里,欺男霸女,欺压弱小,滥打无辜,强抢民财。有的纠集结合在一起,以上访告状为名,采取捏造事实,煽动操纵群众闹事,向国家机关告发他人有罪,或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扰乱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有的利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达到个人某种目的,人为地制造事端或扩大事态,组织煽动群众闹事,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危害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据此,村霸的概念可界定为:村霸,一般是指在一个村或一定行政区域内,仗势欺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引起群众公愤,或采取诬告陷害、煽动群众、操纵闹事、人为制造事端,严重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危害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的违法犯罪分子或违法犯罪团伙的头子。

    二、村霸的行为特征

    村霸这一农村社会现象,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和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既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又受农村当地小环境的影响;既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又有现实的具体情况和条件;既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问题,又有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等方面的不和谐因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村霸的表现形式也不例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多样化。随着时代的变迁,村霸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村霸已由过去单纯以暴力、胁迫或其它非法手段欺压群众,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逐渐演变为既有以暴力、胁迫或其它非法手段欺压群众,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也有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上访闹事;或采取组织操纵农民群众上访闹事、堵塞道路交通及办公经营场所,人为制造事端的非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危害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破坏农村社会稳定。村霸的主要表现行为,可总结概括归纳为:

    (一)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三)以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四)破坏农村生产经营和生产秩序的;

    (五)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的;

    (六)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的;

    (七)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或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或政权的;

    (八)诬告陷害,煽动群众,操纵闹事,制造事端,严重危害农村基层组织政权建设,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九)利用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煽动组织村民上访闹事,或煽动组织村民堵塞道路交通、办公经营场所,人为制造事端或扩大事态的;

    (十)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或阻挠和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上述十项内容不可能囊括村霸的所有表现形式,但基本上涵盖了村霸的主要表现。尽管村霸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表现形式,其行为特征主要是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打击处理村霸时,只要紧紧把握村霸的行为特征这一内涵,全面分析其行为表现这一外延。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可以依法大胆准确地作出处理。

    三、打击处理村霸的基本原则

    打击处理村霸,应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凭感情用事。既要防止因掌握过宽,影响打击处理力度问题;又要防止因掌握过严,人为拨高,定性不准问题。应严格按照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综合分析全案事实,依法准确地确定其行为性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就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那些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对在制造事端和组织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操纵者,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主犯和教唆犯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打、砸、抢或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够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应当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应当择一从重处罚的,择一从重处罚。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处理。

    (二)对那些已构成违法犯罪,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恶习较深,影响很坏,群众痛恨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具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之一的,凡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实行劳动教养。

    (三)对那些既不够刑事处罚,又不够劳动教养的,可根据其行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治安行政处罚。

    四、打击处理村霸应注意的问题

    村霸,我国《刑法》虽没有这一罪名,但从其实施行为表现和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看,均有所规定。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抓好案情分析,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综合分析全案实事,正确地确定其行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其罪名和应当给予的处罚,要注意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现行政策。村霸的表现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表现形式,其行为特征主要是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调查定性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非法手段欺压群众的村霸,其行为是赤裸裸的,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对社会治安秩序危害性也比较大。因此,要防止就事论事,把其行为和危害结果割裂开来分析,不能只看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和其它后果,还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只要是多次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为争夺地盘聚众斗殴,挟私报复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次数虽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坏,或者在乡村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均应视为情节恶劣的行为,调查取证时应特别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调查取证工作应注意倾听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对携带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引起公愤的村霸、地痞、流氓恶势力,必须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严惩。

    要注意深挖犯罪团伙,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头子。团伙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互相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具有犯罪动机的共同性,犯罪预备的通谋性,犯罪实施的配合性,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和犯罪程度的猖獗性等特点,是犯罪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团伙犯罪容易形成社会黑恶势力,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在打击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处理,对团伙成员务求一网打尽,对团伙头目,一定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要注意严格区分农民群众之间因土地、山林、水源等民事纠纷引起的械斗事件与村霸、地痞、流氓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界限。前者一般均有正当原因和理由,而后者则无正当原因和理由,纯属寻衅滋事。如我们曾调查处理过的鹿泉市李村镇东、西小壁两村与正定县曲阳桥乡东、西里寨两村农民群众聚众械斗闹事事件。鹿泉市李村镇东、西小壁两村与正定县曲阳桥乡东、西里寨两村是相邻关系,村挨村,地连地。由于历史原因和滹沱河河水自然流向改道,两县相邻四村的河滩上土地边界一直不清。导致鹿泉市李村镇东、西小壁两村群众与正定县曲阳桥乡东、西里寨两村群众,因土地边界纠纷问题,前几年多次聚众械斗闹事,你毁我地里庄稼,我毁你蔬菜大棚;你载树我拔掉,我栽树他拔掉,严重地影响了当地农村社会政治的稳定。在调查处理中,我们考虑到鹿泉市李村镇东、西小壁两村与正定县曲阳桥乡东、西里寨两县(市)四个村农民之间聚众闹事是因为土地边界不清而引起的,其矛盾纠纷事出有因,不属于无正当原因和理由而寻衅滋事。如果单纯按村霸的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容易激化双方矛盾,造成更加严重后果。因此,我们本着“有利生产、便于生活、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维持土地使用权现状的前提下,重点对农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同时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群众要求和意愿,争取上级机关早日划清鹿泉、正定两县市滹沱河相邻土地界限权属。

    (二)采取诬告陷害、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的村霸,其行为是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他人有罪,企图让他人受到刑事制裁或其它处罚;煽动群众采取非法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操纵闹事的不仅仅积极煽动群众闹事,而且在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打击处理这类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不法分子,应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多向不明真相的群众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孤立操纵闹事者,尽快平息事态,争取群众的积极配合,防止因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

    要注意打击处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本着不随意扩大打击处理面,打击处理面宜窄不宜宽的精神,遵循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的原则,使打击处理有利于平息事态和农村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对在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幕后操纵者,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主犯和教唆犯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对参与闹事群众,只要其没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予追究。

    要注意全面调查搜集证据,特别是对组织操纵闹事者的调查取证工作,更应注意全面客观调查搜集固定证据,防止因证据材料搜集不全而降格处理,影响打击处理的力度。

    (三)采取利用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煽动群众闹事,人为制造事端的村霸。其行为是利用民事、经济或行政等能够引起争议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因各种矛盾纠纷而引起的案(事)件,或利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操纵、指挥并唆使他人,采取秘密或公开组织串联、或印发大小字报、或通过喇叭广播等非法宣传鼓动手段和不正当方式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人为的制造矛盾纠纷,扩大事态,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行为。由于此类案(事)件,往往是群体性事件,且有引发事件前提和原因,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在调查处理中应持慎重态度,应遵循先“冷”后“热”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置。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案(事)件,首先应做好现场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一般不要急于当场抓人,以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但要注意调查取证工作,待事态平息后,再对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做出处理。如前几年,我在担任鹿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鹿泉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主任期间,曾处理过鹿泉市黄壁庄镇发生的一起100多人的群体性聚众闹事事件。接报警后,我与公安机关迅速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双方群众情绪激烈,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如果处置不当,势必造成群体性聚众械斗事件。我们遵循先“冷”后“热”的原则,本着“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维护稳定”的工作思路,首先控制住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责令双方群众放下手中的铁锹、棍棒等工具,并当场明确宣布,谁也不能动手打人,谁打人处理谁,谁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谁负责,依法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努力使双方群众先冷静下来。其次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疏散双方群众。一些群众一时不愿离开现场,我们当时也不与群众正面接触,而是从双方群众中找出各自群众代表3至5人,与他们单独对话谈话,宣讲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问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同时使双方代表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明确指出有什么问题,应通过政府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解决。之后让双方代表各自做好自己一方群众的思想教育和现场疏导工作,把双方群众疏散开。事态平息后,我们立即组织得力干警进行全面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是因为该镇两个相邻的村庄,都开办经营着沙场。为抢占市场,扩大销售,增加收入。两个相邻村庄的群众双方,互相争抢前来拉沙子的客户,拦截前来拉沙子的车辆,时间持续半个多月。由于双方都没有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致使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导致在拦截来拉沙子的客户和车辆时,双方群众发生矛盾争吵,进而演变为100多人的群体性聚众闹事事件,其起因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引起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发现有人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使问题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而在处理另一起发生在大河镇70多人的群体性事件中,事态平息后,经过紧张全面的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确有极少数村霸在其中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并有严重打、砸、抢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我们在现场处置时并没有当场抓人,而是在平息事态后,抓紧调查取证工作,在事后的适当时机采取了适当方法,依法对三名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传唤,并采取了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事)件中要认真分析事件起因,对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者和要求解决问题而参与闹事的群众,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依法惩处,而对绝大多数参与闹事的群众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即可。

    在处置这类案(事)件中,对案(事)件调查取证工作应客观全面,分清主次。对不属于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问题,不宜过多涉及,只要能够说明案(事)件起因即可。对组织煽动闹事、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细之又细。调查取证工作,应争取群众的积极配合,多做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作者单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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