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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否以户内有人居住为必要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13-03-05 13:07:08
《刑法修正案(八)》将 “入户盗窃”行为犯罪化,其入罪的正当性何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可见,正是基于保护公民免遭潜在的生命和健康威胁以及维护公民住所的安宁与安全。刑法才将入户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了盗窃数额的限制规定。
一般来说,刑法之所以将实施某种行为入罪,主要是行为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存在潜在的侵害法益的风险。刑法对入户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固然对犯罪行为人以震慑,但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行为人进入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进行偷窃小额物品的行为是否成立“入户盗窃”等边缘性问题,此时“户”的认定就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定,对当事人影响甚大,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 关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抢夺具有共同性,故“户”的界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解析,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户的范围被限定为供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强调了“生活场景”。有的学者主张:“在认定户的范围时,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在建筑形式上,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封闭性;第二,在功能上,应当具有供人居住生活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具有一定的生活场景;第三,在社会学上,生活在该场所中的人对该场所具有一定的‘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违背上述任一原则均不能认定为户”。 针对上述房屋,有人认为,上述房屋不应包含在“户”的范围之内,理由是被窃之时房屋内确实空置,无人居住,进入上述房屋盗窃并不会危害房屋所有人等居住人的生命健康权,故没有严厉打击的必要。 但是,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购置多套房屋,在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间可能不特定地去不同的房屋居住。这就使得某些房屋在某些时间段内确实会被闲置。我们要注意的是,房屋虽然暂且闲置,但是闲置的时间和期限是不确定的、房屋随时有被入住的可能,而且房屋完全满足司法解释中“户”所要求封闭性和可居住性要求,故应该划定在刑法所予以保护的范围之内。 另外,从法理学上讲,入户盗窃侵犯的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根据客观目的解释原则,上述房屋也是行为人一直用以维持和实现自己生活安宁的场所,并不曾间断,应当说符合户的本质,也符合入户盗窃的内涵。 综上,笔者认为,入户盗窃的成立并不以户内有人为必要,行为人进入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偷窃小额物品的行为也纳入刑法中“入户盗窃”的调整范围,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住宅的安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虎林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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