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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再受审
发布时间:2013-03-21 09:15:35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3月19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在广西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对原审被告人周意盗窃一案进行再审,经合议庭合议后进行了宣判。宣判后,办案法官向周意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其安心服刑,好好的接受改造。周意当庭表示对自己当初没有全部交代犯罪行为而追悔莫及,愿意服判。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意犯盗窃罪一案,秀峰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服刑期间,发现被告人周意犯有前科,曾被恭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犯(2012)秀刑初字第166号判决中的盗窃罪时仍在监外执行期间,但被告人未交代上述前科情况。秀峰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审查讨论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提起再审。

    原审查明:2012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意携带折叠刀在桂林市秀峰区十字街地下商场“恒伟”手机配件商店门前,趁四周无人之机,把该店玻璃柜台门拉开,将柜内的26部杂牌手机、2台杂牌MP4、一台杂牌游戏机盗走。6月20日,被告人周意在桂林汽车站门口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被盗手机、MP4、游戏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250元。经再审查明,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意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周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恭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5月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告人周意于2012年6月18日在桂林市秀峰区再次犯盗窃罪,被桂林公安机关抓获。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认定其盗窃事实清楚,定盗窃罪并无不当。但原审时被告人周意没有如实交代其之前的犯罪行为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事实,造成原审对被告人周意未实行数罪并罚,导致原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周意在恭城法院判决宣告以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周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零十六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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