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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后无工作 潜回公司宿舍盗窃
发布时间:2013-05-03 13:30:52
本网讯(通讯员 黄安 周正兴)
5月2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经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唐经文(1994年11月生,犯罪时未成年)过去曾是上饶某能源有限公司的职工,并住在公司宿舍里。2012年7月,唐经文从该公司离职,之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居无定所又没有收入,于是他便打起歪主意,准备回原公司宿舍盗窃。2012年9月至10月,唐经文利用熟悉环境的优势,四次回公司宿舍偷盗,共偷得手机5部,平板电脑1台,后唐经文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6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唐经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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