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工人受伤索赔难 诉至法院获赔两万三
发布时间:2013-03-12 16:02:35


     本网讯(钱自强 闵波)   工程完工后,千里迢迢从遥远的山西回到老家,本以为可以在雇主陈文家把酒言欢,但没有想到,在协助卸机械过程中,雇员王明不慎被车上货物砸伤,雇主自酿苦果。3月8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结案,经调解,被告陈文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明的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不含已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25日,被告陈文因在山西省保德地区承接到勘探工程,遂雇请王明等人前去帮忙,并约定工价为110元/天,同年7月17日工程结束。在回来途中约定,第二天去陈文家协助卸机械。由于天气炎热,陈文中午留王明等人在家中吃饭,表示饭后继续工作。为此,陈文拿出酒来盛情款待王明等人。下午两点,继续卸机械,然出人意料,王明被车上的货物砸伤。事后,王明在九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8天,因左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从而,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王明无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文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针对案情,向双方发出调解建议书,组织双方调解,由于被告陈文对该事故发生的理解不同,认为双方的雇佣关系在7月17日就已终止,故王明卸机械工作中受伤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而,双方调解意见分歧很大。但承办法官没有气馁,而是对被告陈文宣讲法律知识,明确其应承担责任的缘由,同时也针对原告酒后工作的不对,这样使原、被告双方都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于是双方经协商后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文自愿支付23000元(不含已支付),原告王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请。随后,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