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论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模式的发展
作者:赵栋梁 吴常花   发布时间:2012-12-31 13:05:16


    立案程序是民商事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将人民群众的各类纠纷纳入诉讼的必经程序。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大量因社会转型积压或新生的矛盾开始凸显,而基层人民法院身处全国法院系统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更是承担了大多数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矛盾调处责任。因此,做好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工作,既是对案件审查、分流和化解这一重要枢纽的坚守,更是对“司法为民”理念的切实践行。本文拟结合立案模式的发展历程和

    当前各地基层法院的立案模式情况,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改良提出探讨建议,希望能对实务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一、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民商事立案工作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商事案件,其基本法律依据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明确了起诉条件、起诉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不予受理立案的范围和处理方式、立案审查期限的内容。但直接依据,目前仅有1997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5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人民法庭工作决定》)、2010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

    在《暂行规定》里,规定了立案工作“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和“立审分离”原则,诠释了立案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并详尽地规定了立案工作的审查职能、受案范围和条件、立案程序等内容,《人民法庭工作决定》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则是专门针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规定了人民法庭的辖区、受案范围和立案工作规范。《若干意见》则在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的定义及程序规范。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对立案工作的职能可以做出以下总结:

    1、对诉讼案件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双重审查,不符合受案范围或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诉讼等行为予以监管,谨防“病从口入”。

    2、对受理的案件,应积极引导诉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但特殊案件除外。调解不成或案件不适宜调解的,应及时呈递审判业务部门,以此来过滤和化解进入法院的案件。

    3、立案工作的开展,应当在既定程序内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为当事人的立案和案件的审理提供便民、快捷、高效、无差错的服务工作。

    二、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民商事立案的工作主体

    立案工作主体的法理依据源自《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单独设立。”

    这两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和法院内设专门机构或告申庭是行使立案职权的主体。但由于在 2000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告申庭,并将原告申庭的职能一分为二,新设立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2009 年 9 月将立案庭的工作又分为两个庭,成为了现在的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①],并在同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印发我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的通知》中明确将立案工作划归了立案一庭。

    其后的《人民法庭工作决定》中第九条又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其统一立案并不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权进行了限缩解释,即人民法庭的立案权需要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并授权方可行使,且需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并纳入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建成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权“可以”而非“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

    民商事立案工作主体的确定,成为了现行“大立案”和“双轨制”立案模式的前提和基础。

    三、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模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体系中,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则是特别法。除此之外,它们注重点也是不同的,前者注重的是安全,后者注重的是效率[②]。而民商事诉讼则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在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立案工作中,普遍实行的是“大立案”模式,即由立案庭统一行使立案权,这种立案模式一改告申庭时代各业务庭、派出法庭自行立审的状况,解决了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序号不衔接、收费项目不规范、立案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弊端[③]。但“大立案”模式下,因派出法庭的立案权限被收回,群众必须统一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熟悉诉讼程序或居住于交通不便、偏远村庄的当事人,特别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而言相当不便,一旦出现材料不全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特殊情况,则更要增加无谓的“人、财、时”往返负担。同时,“大立案”模式下,将本地区全部案件都交由立案庭统一办理,对于一些“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立案庭而言的确有心无力,甚至一些法院因人员过少而出现了“形式主义”的“大立案”状况,即只负责案件案号的登记工作,全部审查工作则实际由各法庭完成的情况,而这样的权宜之计是与相关司法解释的本意相违背的。而将远程立案系统普及各人民法庭的构想,尤其是地处边远山区交通都不便的法院,用局域网全部覆盖的难度和成本都较高,无法普遍实现。

    近年来,不少基层法院针对“大立案”模式的弊端,依据《暂行规定》和《人民法庭工作决定》的相关内容,准许其派出法庭开展直接立案工作,其本院立案庭也同时履行相关辖区和院审判庭的立案办理,这样逐步形成的立案模式被称为“双轨制”立案。从各种网络、报纸等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到,很多地区已经将“双轨制”立案模式的推广作为便民、利民的宣传新闻,认为“双轨制”模式不仅促进了就近立案、一站式立案的实现,更方便了群众诉讼,提高了审判效率,从时间上和经济上减轻了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但是,客观来说,现行的“双轨制”立案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可能导致“立审不分“现象的再次抬头及承办法官“选择性立案”的情况出现,同时立案庭无法实际掌握和监管案件的审批、收费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跨区办案、人情关系案和混入一些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不能及时予以规制,以致出现立案不规范甚至错误立案的不良后果。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如山东莱州法院在“双轨制”基础上进行了在人民法庭派驻立案员的尝试,但这种作法对大部分“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而言,也无法得到推广。

    四、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立案模式进一步发展的思考

    立案工作是法院的窗口工作,立案工作的优劣关乎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及评价。自1997年《暂行规定》设置专职机构负责立案工作至今,立案模式的探索几经变化,直到近年来才逐步稳定成型为“大立案”和“双轨制”两种立案模式。但鉴于这两种模式都分别存在一定的缺陷,且整个立案体系中也客观存在着“立案难”、对诉权保护不足的问题,甚至部分群众抱有“法院是万应灵丹”的思想,不管是否法院的受案范围都要求以诉讼形式解决,导致一些案件的信访压力提前到了立案阶段。因此,结合当前基层法院立案模式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前审判管理创新的大局,笔者有如下想法:

    一、进行立案模式的整合尝试及经验总结。各基层法院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和“立审分离”为原则,进行立案模式的探索。笔者工作所在的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当前的探索经验是立案庭审查与法庭审查工作并行,紧密衔接立案预登记与委托调解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平时的立案工作,经立案大厅工作人员、立案庭庭长和主管立案的副院长严格审批,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和性质决定其分流,一改以往立案庭“挂号处”的简单功能为“门诊部”,符合受案条件的直接利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立案手续;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需要去现场勘察的案件,由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或直接委托其辖区法庭庭长前去调查,了解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二、进一步推广和制度化“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经过立案审查符合准入条件后,从立案信息录入到立案通知交给诉讼当事人核对,整个过程最短不到三分钟时间,从过去一笔一划手填的立案审查和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到今天利用管理系统瞬间打印出规范的格式文本,本身就极大地提高了立案效率。将各人民法庭的自行立案审查工作与管理系统进行制度化结合,当人民法庭接收到因诉讼时效即将超期等急需立案或已当场调解需立刻巩固调解成果的案件时,可由人民法庭庭长向立案庭申请统一排序的案号,随后在回院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在审判管理办公室按受案当天的时间补录立案信息并出具立案审查和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多元化创新立案方式。除传统的到庭立案方式外,随着科学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多个地区已经开始广泛使用信函、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立案办理,但电子邮箱、网络通讯工具等对网络技术的运用因缺乏相关规制易出现漏洞而应用较少。基层法院针对此类新型立案方式不能“知难而退”,而应当在强化强身份确认程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网络立案快捷、便民、节约的作用,并进一步应用于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中,进一步化解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压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决,让司法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并驾齐驱,彰显和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

     参考:

    [①]庞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其变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1年硕士论文

    [②]冯刚:《基于公平和效率的民商法法律价值取向分析》,《才智》2012年第04期

    [③]姜旭东、张玉涛:《“巡回法庭”上门办案 莱州打造服务型法院》,《胶东在线》2006年8月8日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