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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抢劫商店所得甚微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5 15:21:19


     本网讯(通讯员 熊芳琴)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白芳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白芳鸥在丰城矿务局亮乐网吧受李伟邀集,伙同范勇、姜一坤(三人均已判刑)窜至丰城矿务局救护大队对面被害人杜辉山的商店。被告人白芳鸥和范勇按事先分工将店门踢倒。杜辉山发现店门被踢倒后,便起来扶。此时被告人白芳鸥和范勇二人再次过来推门,把正扶门的杜辉山推倒在地并压制门板下,李伟、姜一坤则进入店内,在柜台内劫得极品金圣香烟4包和狮牌雪茄香烟5包。之后四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杜辉山被压伤。经丰城市烟草专卖局证明,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124.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芳鸥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白芳鸥的辩护人辩称其犯罪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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