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慧)
一男子因老婆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气愤难忍纠集他人对第三者进行殴打,并毁坏其丰田汽车,触犯刑法被判刑。2013年2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简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被告人黄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二年;被告简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治与被告人简冰的妻子敖红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简冰知道后很气愤,纠集被告人黄小平、简小勇于2012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携带三根木棍到新余市加州公馆小区,踢开敖红和被害人李治的住处的房门,用木棍对被害人李治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治的伤势属于轻伤乙级。在打伤被害人李治后,被告人简冰仍不解气,遂与其他两名被告用木棍对被害人李治停在小区内的丰田汽车进行毁损。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损失人民币56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简冰、黄小平、简小勇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好与他人所发生的纠纷,情绪激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乙级的后果,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基于被告简冰、简小勇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的发生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计划引发,被害人也存在过错,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