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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治偷不可取 三男子将小偷殴打致死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04 10:18:53
本网讯(吴冬莲)
小偷是可恨,抓小偷也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除了正当防卫或制服小偷外,再对小偷进行殴打却不可取。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三男子因打死小偷被判入狱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晚23时许,覃永河和郑海新因毒瘾发作,经商量后相约去到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委江埠村盗窃铲车的电瓶。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两人骑摩托车逃走,在逃到荔竹山地段时,被闻讯追来的郑宗寿、郑家海、郑家迟等人拦停,三人先后持木棍、螺纹钢等凶器对两人的身体、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将覃永河打伤。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宗寿等人将覃永河、郑海新移交给龙门派出所处理。2012年5月15日16时40分,被害人覃永河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覃永河是因被钝器击打胸背部至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2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郑宗寿、郑家海、郑家迟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参与殴打覃永河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郑家海、郑家迟的家属赔偿各赔偿了被害人覃永河的家属经济损失6000元,共12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宗寿、郑家海、郑家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宗寿、郑家海、郑家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款人民币12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款人民币153000元,每个被告人负担51000元,已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宗寿、郑家海、郑家迟结伙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外郑宗寿及郑家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郑家迟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提醒人们:打死小偷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小偷虽然违法,确实惹人恨,但他的人身安全却也不容侵犯,抓住了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对其进行殴打。以恶制恶,世界上的罪恶只会更多。在社会中,很多人都信奉以毒攻毒、以暴易暴、以牙还牙,认为这是对待坏人的最好方式。小偷是有错或有罪的,但在小偷束手就擒,不再也不能反抗时,再故意将其殴打甚至打死是更大的罪!小偷侵害的是身外之物的物质利益,打人者伤害的却是人最宝贵的健康或生命。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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