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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方出狱四个月 冲动犯事又“进宫”
发布时间:2013-03-04 10:24:27


     本网讯(吴冬莲)   广西浦北一男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5年在广东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出狱后依然不能改掉他冲动惹事的毛病,与他人喝酒后见到两村人(皆不是他本村)吵架并准备打架,就趁酒兴与他中一村的人吵了起来,离开时被拦截,于是决定报复该村村民,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因此又获刑6年半。          

    该男子名叫李木远,小江镇人,86年生。2012年8月下旬某晚,他到龙门镇那郎村跟朋友一起喝酒,到该村商店买烟时见那郎村的人和关塘村的人因为修路等问题发生争执,并准备打架,其便趁酒兴与关塘村的人吵了起来。吵了十多分钟,当他骑摩托车离开时,刚好遇上散去的关塘村人,他们中立即有人大呼:“拦住他!不让他走!”,他见情形不妙,就加大油门冲了出去,没有被拦住。在回去的路上他越想越气愤,于是决定报复关塘村人。便回家取了一把“牛百叶”尖刀,伙同一绰号为“阿牛”(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的人窜到龙门镇高明村委会关塘村,恰遇被害人容国建、陈贵华等人开车经过,李木远将容国建等人拦停后,即用携带的“牛百叶”尖刀乱刺容国建手臂、大腿等部位,陈贵华见状过来制止,也被李木远用刀捅伤腹部。被告人李木远捅伤人后在逃走的过程中被关塘村的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陈贵华所受伤害为重伤,容国建所受伤害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木远结伙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他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李木远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481.2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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