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历代)
2013年3月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兴平和黄代华殴打正常执勤民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
2012年10月14日17时30分许,同案人“米兹”(谐音、男、在逃)及刘辉(在逃)和一女性,自胜利南路路口避开地下通道从地面横穿马路往下步行,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即被害人上前制止,要他们走地下通道,“米兹”不停劝阻,硬要横穿马路,并打电话叫被告人刘兴平过来。“米兹”在马路上纠缠交警时,其手机掉落在地上,“米兹”便说是交警故意打落,刘辉看到后将手机捡起交给“米兹”,“米兹”马上责骂刘辉不该捡,并顺势将手机扔回路面,致使手机被过往的车辆压坏。被告人刘兴平接到电话后带了被告人黄兴华及杨冰来到现场,一起纠缠交警,刘兴平、黄代华及“米兹”、刘辉、杨冰见交警不理睬他们要求赔手机的要求,就先后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即被害人等用脚和拳头进行殴打,刘兴平还捡起掉落在地的对讲机砸向被害人。经法医鉴定,彭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平、黄代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交警轻伤乙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