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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3-02-28 16:28:56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出解决办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所带来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法院的审判工作日趋复杂,很多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已不能适应法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基层法院必须重视调研工作,加强调研工作。
一、基层法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 1、调研工作无专门的机构编制与专人配备,调研工作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受地方编制的影响,目前基层法院,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普遍没有单独设置研究室,信息调研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而办公室事务繁杂,在缺乏专职调研人员的情况下,要完成上级安排的调研任务,势必动员全院的写作力量,但每次把任务安排到各庭室后却收效甚微。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当前,调研工作基本上处于应付状态。 2、基层法院可利用资源有限,调研工作的资源瓶颈难以突破。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收案数急剧上升,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窘境日益凸显。在以审判执行作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的情势下,人民法院自然会将有限的法律人才资源足额、倾斜性地充实到审判执行一线岗位,而不可能将大量优秀的人才安排在调研工作岗位。因此,作为辅助性工作的法院调研工作被弱化是在所难免的,以至于在部分地区的法院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工作也是现实困境所致。 3、调研工作缺乏考评机制,干警的调研积极性不高。调研工作是一项清苦、枯燥的工作,很多人都不愿意去做,即使下达了调研任务,往往也只是敷衍交差了事。很多法院没有制定单独的调研工作考评机制,并且,在法院的岗位目标考核中,法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考核的尺度也主要看办案数量,而与撰写了多少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无关。这就在制度层面为干警“懒于调研”埋下了伏笔。另外,稿费标准偏低,付出与回报之间反差太大,也是许多人不愿意一心一意搞调研的原因之一。 二、加强基层法院调研工作的对策 1、选拔兼具审判实践、理论知识和文字能力的优秀人才专职从事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建立、健全基层法院研究室。因此,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单独设置研究室;不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在办公室设置1至2名专职从事调研工作的人员。并且,应当选拔兼具审判实践、理论知识和文字能力的优秀人才到研究室工作岗位或专职从事调研工作。 2、建立调研协作制度。“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没有调研素材来源,调研工作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业务庭恰恰又是调研素材的发源地,但他们往往调研意识不强,不善于捕捉信息亮点,总认为所做的工作是份内事,没什么调研价值可言,也没有向研究室或办公室报送调研素材的义务。因而许多有价值的信息被他们认为很普通、很平常而错过时机、白白流失。因此,应建立调研协作制度,要求审判业务部门积极提供调研素材和翔实的数据资料。 3、定期召开课题研讨会。基层法院应根据各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选择调研课题,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的骨干,围绕课题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克服调研人员的思想陕隘性,使撰写的调研文章更贴近实际、观点更加鲜明、思维更为广阔。 4、建立调研工作激励机制。一方面,应建立调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每个院领导、中层干部及普通干警都要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任务,特别是对专职从事调研工作的人员要加大任务数量,把调研成绩作为评先评优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制订调研工作奖励办法,适时提高奖励标准。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逐渐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干警参与调研的积极性。 5、构建“大调研”工作格局。“一花独放不是春”,调研工作仅靠研究室或办公室单枪匹马孤军作战难出成效,因而要打破调研工作只是研究室或办公室人员参与作战的局面,充分发挥群众优势,整合内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以研究室或办公室为龙头,院领导和全体法官共同参与的调研机制,以真正建立全院参与的大调研格局。 (姓名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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