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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参与生态保护存在的困境与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2013-01-29 16:13:27


    摘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基层法院有着特殊的地位,即对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予以打击,又对各种侵权损害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还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生态环境的监管。但基层法院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却存在多种困境。本文通过某W法院近五年来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实践,对基层法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初浅的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基层法院 生态环境保护

    一、基层法院审理、执行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2007年至2012年,该院共受理涉及生态环境类诉讼案件44件,其中刑事案件30件,民事案件10件,行政诉讼案件4件,涉及生态环境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5件。其中刑事案件中滥伐林木罪13件17人、盗伐林木罪9件16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件4人,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3件3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件2人,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件1人。

   (二)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2009年该院共受理生态环境案件7件,2010年收案11件,2011年15件,2012年至今共收案11件,生态环境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

   (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诉求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目前我国对公益性诉讼规定不明确,导致当事人欲提起诉讼却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而不能予以立案。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及生态环境类诉讼案件44件,但三年来反映到法院有关环境方面的诉讼共有112件,给予立案处理的只约占30%,还有的大部分案件只能通过投诉,甚至上访等途径解决。

   (四)政府主管部门对民众环境问题监管不到位。当前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考量,更缺乏相应民意基调评估,甚至根本忽略民众的诉求,在招商引资方面对一些污染较重的企业把关不严,经常出现牺牲环境换经济发展的情况。

    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群众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甚至在构成环境违法犯罪时,仍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如董某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其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却认识不清。又如许多滥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表现出对法律的抵制,他们认为无非是多砍了几棵树,而且大部分是在自己山场砍伐的,却遭到法律的制裁,表示对法律的不理解。

   (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亟待加强。惩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信息获取、立案查处、惩罚整改等方面还存在信息不灵、查处不力、标本兼治不到位等问题,环保、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在衔接配合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涉及生态环境类案件的犯罪主体难以监控。比如一些失火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是年龄较大,一般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都是一些过失犯罪,所以在处刑时判处缓刑的较多;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因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对一些盗伐滥伐林木的现象不能及时发现,村民间的监管缺失,使违法行为不易察觉,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犯罪人侥幸心理。

   (四)鉴定评估机构不顺畅,诉讼周期过长。由于环境侵权案件涉及技术较高,法院在这方面又比较薄弱,而社会上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构不多,很多技术问题需要与科研机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方面的裁判作用,造成诉讼周期过长。损失举证困难。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不好界定,如声光污染、空气污染的即使能够对污染程度等级加以鉴定,但对当事人的损失却难以认定,而法律往往要求对诉求损失有确切的数据,致使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难以立案或得到准确的赔偿。由于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围绕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

    三、破解基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困境的对策

    要破解当前基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困境,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举措,积极构建符合生态环境案件特点,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审判工作机制,为维护生态环境利益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一)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生态环境案件。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注重附加刑的适用,处以罚金,从经济上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打击力度;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民事审判职能,及时审理环境污染行政、民事诉讼案件。以该县为例,作为全省重点林业县,山林资源丰富,近几年,随着该县林改的推进,一些权属纠纷也随之出现。在该院受理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中,都涉及村民山林权属争议,而该争议也是导致盗伐、滥伐林木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及时对山林权属进行确权,在化解涉林纠纷的同时,对争议边界及权属及时进行厘清,有效避免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进行裁定和执行,配合环保行政机关依职权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动机制,注重环境的恢复效果。基层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应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实行优先执行,实行审执零时对接联动;办案过程中及时主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环保、林业、水产、国土等行政部门协调沟通,整合力量,加强环境保护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联动,做好环境保护的预防以及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的共同应对。如2009年该院接到新宁镇桐林村养鱼专业户的投诉,原工业园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外溢到柘林库湾致使养殖户的鱼大片死亡。为此,该院及时与垃圾处理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协调,通过截留、净化等措施,避免了养鱼专业户的损失,净化了湖水资源。同时发出司法建议,将工业园的垃圾由原来的填埋式改为焚烧处理。又如清江锑矿由于粉尘污染造成清江乡160余人的尘肺病,该案受理后,考虑到案件审理难度大,省市领导非常关注,该院多次与县、乡政府等部门协调。现该案已圆满解决,尘肺病患者已全部得到安置。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失火、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在施以惩罚的同时,并强制失火人、滥伐林木人对损毁林木进行补栽树苗,对环境的破坏予以恢复。

   (三)创新环境司法审判模式,探索环境保护专业化审判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中矛盾纠纷的解决,支持和促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目前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分散于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法律适用难以统一,且基于环境法律法规的缺失,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多表现出的是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局限性。W法院在设立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创新环境司法审判模式方面作了积极探索。2010年8月10日,该院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制定出台《关于成立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议庭的决定》正式成立“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议庭”,从民庭、刑庭、行政庭各抽调了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了该合议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实行“三审合一”的模式,并指派该院副院长分管合议庭工作,强化了环境保护案件司法处理的专业化,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在工作中,规定凡涉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案件,符合受案条件的实行当天立案,当日移送合议庭办理。合议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实行全日全时工作制度,取消双休节假日,确保案件快审快结。对审理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为及时避免污染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该院做到因案施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该合议庭组成以来,共审理生态环境案件12件,占该类案件的82%以上。

   (四)加强法律宣传,大力推行环境保护巡回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活动,平时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尤其是对滥伐林木、失火案件,通过深入案发地开庭审判,让林区人民群众亲身感受破坏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和恶果,从中受到教育。与相关职能部门一道走访有关企业,进行事故排查,告诫他们防范环境污染,如何保护环境。

   (五)惩防并举,注重源头控制预防,积极探索“禁止令”的实施。积极为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中,不断强化能动意识,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坚持惩防结合,避免重复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复犯罪行为。2011年5月20日,该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宣告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林区采伐林木。自2011年5月20日宣告禁制令后,该院先后三次对该禁止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次是通过电话方式与当地的司法所进行了解,两次是通过走访当地村委会及当地群众就被告的表现情况进行监督。就执行情况而言,该起禁止令实际效果良好,起到了令行即止的作用。

   (六)完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诉讼机制。一是尽快完善公益性集体诉讼制度,让个体为集体维权成为现实。二是建立风险行业的责任保险制度,制定高风险行业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出现非故意的环境污染行为致损害发生时,通过保险金方式由社会分担巨额赔偿金,从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三是拓宽民众诉求反映渠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举行听证,切实做到尊重民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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