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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眼中的“海瑞”
作者:许家华   发布时间:2013-02-28 15:16:49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出自《海瑞集》)

    这是明代地方行政官员海瑞对司法裁判经验的概括和追求。作为一代清官的形象,海瑞戏在舞台上久演不衰,说明其在不同时代所获得的肯定和认可。特别是近十余年来,对海瑞本身及其行为的研究不断朝着纵深方向发展,探讨海瑞的法律观和法律事迹更是成了法学家笔下中的热门选题。这不得不说是海瑞问题所具有的特殊魅力所在。

    毫无疑问,对海瑞进行深入研究的突出代表,当属苏力先生。被称为“中国的波斯纳”的苏力,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在中国学界中首次提出了“海瑞定理”。对海瑞问题的研究,肇始于其在2006年的一项研究项目。我们从苏力发表的文章来看,“海瑞定理”研究的缘起在于作者不同意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一书中对海瑞《兴革条例》中一段文字的分析及其影响甚广的关于中国传统司法乃至整个封建社会的推论。苏力认为,对海瑞思想的系统梳理表明,海瑞是一位清醒且务实、关注制度的经济后果的法律家和法律思想家。他承认到,海瑞的政治生涯也许是失败的,但其也主张表明海瑞不但追求过和实践过对私人产权的司法保护, 而且追求的是有系统效率的保护, 不但保护经济资产, 而且保护文化资产。在苏力看来,海瑞的法律思想是融会贯通和始终如一的, 其中的理论意蕴对于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普适性和实践意义。他从司法裁判的实践及其敏锐的直觉出发,认为海瑞的司法实践更符合经济学的效率考量。因此,从制度视角系统考察司法并得出深刻理论概括得出,海瑞是伟大的法律经济学先驱之一。

    在梁治平眼中的“海瑞”,则有更多的文化色彩和意义。他把海瑞与英国的柯克相比,用比较的方法对海瑞进行了文化解释。他指出,海瑞耿直、狷介、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富有使命感;忠其君、爱其民,有强烈的自我牺牲精神......认为他是当之无愧的模范官僚。但他认为,海瑞之所以深获民心,主要在于他秉公断案、为民作主的无私无畏,却不在于他在断案上的组织和技术如何的优良。也就是说,海瑞的精神品质意义远大于他的司法意义。因为海瑞所掌握的评判善恶的最根本的标准,来源于传统的儒家四书五经,而海瑞恰恰是一位熟读经书的饱学之士、一个有儒家风范、堂堂正正的君子。海瑞对法律的严肃态度,并不是因为法律神圣本身,而是畏惧于法律的贯彻关系到教化的成败。说到底,海瑞对法律有内心的厌恶之情。在宣扬天下“无讼”、人人“厌诉”的儒家时代里,作为儒家子弟的海瑞不可能不对此持有偏见,甚至是摒弃的态度,实际上他在淳安任职时言道,“讼词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已是私,见利则竞……”。在笔者看来,黄仁宇称海瑞为“古怪的模范官僚”,那是十分贴切的。

    在积极评价海瑞及其司法实践的同时,也有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乔新生算是其中一位。在他看来,对于那些疑难案件,海瑞不是采取慎重调查的方法,而施行“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的办法。当然,倘若从封建道德礼教观来看,它的所谓断案标准完全符合封建制度礼法的要求,但如果站在今天的法治建设角度上进行分析,如上的办法显然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和要求,反而是倒退的。乔新生采取对比的方法对海瑞与封建社会的另一个清官形象──包拯进行的差别分析。他认为海瑞对待疑难案件的办法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而包拯则采取调动各种刑侦手段一查到底;在执法的严肃性上,海瑞远不如包拯;在对待契约问题上,海瑞片面强调要式主义,致使法律的执行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进而干扰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由此,笔者认为,必须综合看待传统的“清官”法律文化,避免运用古代清官的思维逻辑来判断当下的社会的矛盾和纠纷。

    在全国范围内兴起的法律文化建设,每每看到展览馆中的海瑞像,总有些不平静。这位在历代百姓心中的“海青天”、“海大人”,其两袖清风、不畏权贵、刚直不阿的精神品质,对当今的司法官仍具有普遍的楷范意义。这也许就是我们总喜欢拿“海瑞”来说事的缘由。然而,规范司法官的行为,防微杜渐、杜绝腐败,不能寄托在某个人的意志和权威之上。在法治化建设道路上,只有依靠完备的、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才是保障司法官依法办案的根本。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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