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饶路新)
2013年2月25日上午9时许,正当人们仍沉浸在元宵佳节的喜庆之中,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法庭宣判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蒋明华3万余元;被告徐建斌赔偿原告蒋明华4万余元。
被告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山建设”)系金邸华府商品房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其将2号楼模板铺订工程发包给被告徐建斌施工。因人手不够,被告徐建斌雇佣原告蒋明华从事模板铺钉工作,工资为150元/天。2012年6月18日下午3时许,原告蒋明华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左内踝开放性骨折。后原告因民事赔偿事宜与两被告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该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蒋明华在被告徐建斌的指示、安排、支配下从事模板铺钉工作,并由被告徐建斌按其实际工作天数以固定标准发放工资,对原告而言,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恒山建设作为金邸华府的承包人,将金邸华府2号楼中的模板铺订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徐建斌施工,未尽到审慎的义务,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30%的责任。被告徐建斌明知自己不具有相应资质仍承揽金邸华府2号楼中的模板铺钉工程,且对于原告的登高作业,未能提供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工作中摔伤,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原告蒋明华在从事登高作业(模板铺订工作)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30%的责任。综上,该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