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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出租车暴力宰客行为的定性
作者:伊乐林   发布时间:2013-02-25 10:21:12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社会影响恶劣。为了规范市场管理秩序,将情节严重的强行商品交易行为确定为犯罪。伪装出租车暴力宰客就是一种典型的强迫交易行为,它与抢劫罪在某些犯罪行为特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实践中也很容易被混淆,但两者不同。

    【案情】

    被告人小马驾驶把自己的小轿车伪装成出租车,在某火车站拉客。某日,李先生刚下火车,要到距离火车站向东6公里的某酒店去,由于等不到出租车,就坐上了小马的伪装出租车,途中,小马对计价器做了手脚,显示89元。李先生感觉不对,正要询问原因,小马便让李先生先把钱交了,李先生不答应,小马便停下车,对李先生打了一拳,扇了一记耳光,无奈之下,李先生给了小马60元钱。此后,小马又用同样手段作案数起。

    【评析】

    在此案的定性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小马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构成抢劫罪。小马伪装出租车拉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计价器上做手脚,收取不合理费用。并在李先生拒绝的情况下,对李先生实施暴力,迫使李先生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小马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小马通过控制计价器开关骗取不合理费用,明显是一种欺客、宰客的行为,但其收取的费用并不是没有根据,是按照计价器显示的价格收取。小马的行为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上,只是这种交易行为违背了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要件只要求是一般主体。不要求其主体应为特殊主体,也没有要求主体必须具备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格。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小马是非法经营,但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客体要件比较复杂,除了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还包括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小马通过使用暴力,强迫李先生接受服务,并支付不合理费用,打破了平等、自由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李先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小马的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体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要求为故意。小马把自己的小轿车伪装成出租车,非法经营,并通过控制计价器,收取不合理费用,在主观上是有预谋的。在李先生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对李先生实施暴力,是故意的。因此,小马明智而为之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要求暴力、威胁强迫交易。小马在李先生拒绝的情况下,先是打了一拳,后又扇了一耳光,用暴力强迫李先生接受服务,并支付不合理费用。因此,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小马伪装出租车暴力宰客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不是抢劫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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