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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功用及实现路径
作者:张帅   发布时间:2013-02-22 09:30:03


    摘要:法院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也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当前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背景下,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打造人民法院过硬队伍的现实需要。通过健全管理制度、端正司法作风、提高队伍素质和拓宽司法服务渠道、实现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行为文化建设促进法院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应然之途。

    关键词:法院文化  法院行为文化  功用  路径

    前言

   “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实践证明,先进文化具有独特功能和巨大魅力,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法治发展的历程也表明,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必须来源于内在的文化支持和理念的推广,法律的发展必须根植于文化之中,法律的生命力也必须从文化上来理解。法院文化作为法官群体的自我表达方式,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独特的风采,它不能仅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也不能只停留在人们的口头上,而应该从法官群体的行为中得到体现。常言道,“百闻不如一见”、“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离开了法官群体的行为,法院文化建设将无从着手,法院精神的养成更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促进司法和谐的重要保障,是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条件。

    一、强化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功用

   十七届六中全会将“文化”作为中央全会议题,通过《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昭示了“文化”在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法院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题中之义。

    在当前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今天,法官职业已是一个大众关注的职业,法官的言谈举止是其内在素养直接外化的行为,必然会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法官公正的联想。因此,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不仅是法院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厚实的文化底蕴才能夯实社会和谐稳定之基,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树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作用意义十分重要。

    首先,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院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动态体现的重要载体。毛主席讲,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战胜不了敌人的。按照毛主席讲的思路,我们可以说,没有文化的法院,是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执行任务的。实践证明,法院行为文化具有鲜明的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功能,通过文化的力量影响干警的思想和行为,更容易被广大干警所接受,更具有渗透力和感召力。借助法院行为文化的这种独特功能和巨大效用,能更加有效地统一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凝聚广大干警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文化支持。

    其次,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新的历史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文化影响意识,意识支配行为。法院行为文化能培育公正司法理念、引导广大法官的司法行为。我们只有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积极体现为人民司法的时代精神,才能更加有效地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转化为广大干警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改进作风的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和严峻考验,更加充分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扎实有效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司法为民也不是装点门面的宣传口号,公正与效率更不是一张空头支票,它需要我们在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建设法院行为文化去兑现它,真正体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再次,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提高队伍素质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根本。一支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决定着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水平。在队伍建设中培育、强化法院行为文化,一方面,可以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激发法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法官的公正意识和使命感;另一方面,可以引导法官树立求真务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提高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司法尊荣感。

    二、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

    实现公平公正,促进司法和谐、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是靠法官来实施和运用法律,靠法官的行为来彰显法的精神和价值。因此,建设法院行为文化要注重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努力培育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模式,确立共同的行为准则。

法院行为一般来说是主要是通过法官的行为来得以体现,法官的行为直接彰显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法官的形象虽说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塑造,但是更要靠每一位法官自己来塑造,法院的公信力也往往通过法官个人的修养体现出来。法官举手投足、一言一行,体现其水平、素质和文化素养。法官的言谈举止要让人可信、可亲、可敬,法官要自律、自重、自省、自励、自警,堂堂正正审判,干干净净做人。同时,法官应有一种社会责任感,法官既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又肩负着守护国家法律的神圣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法官应有一种个人尊严感,在公务活动中,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仪表形象、待人接物、言谈举止,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体现着法律的尊严。法官还应有一种权利敬畏感,这种敬畏既包括对公民权利的敬畏,也包括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敬畏,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保持对客体权利的敬畏可以保证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不被异化。法官还应当是有良知的。不仅仅需要有较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具备良好的认知水平,尤其是道德水准,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社会尊重法官、尊重司法,法官行为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引领作用。

    第一,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会议精神为指针。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描绘了未来一段时间发展方向和法治蓝图。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牢牢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线;坚持一手抓当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一手抓政法事业长远发展;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三大建设”为载体;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改革”为重点;以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五个能力”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打造过硬的司法队伍,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二,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使命目标。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它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把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工作思路方法,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早在革命根据地政权初期,我们党就已经开始在司法工作中尝试贯彻群众路线,“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其中的典范。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中,更是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司法审判机关之所以称之为人民法院,正是因为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第三,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始终以实现公正效率为最大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衡量全部司法活动的根本标准,也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超然从容、仪态端正、雍容大度、文明严谨、恪守中立、不偏不倚,这既体现出法官良好的司法礼仪,更表现出法官个人的文化修养和强大魅力,而且可以说是法院行文文化建设本质精神的折射。先进的法院行为文化应蕴含现代司法理念,将展示公正与效率主题、弘扬司法为民宗旨作为始终坚持的最大追求。

第四,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要注重与当地特色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传统文化强大的生命延续力和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对一个地方风气的养成以及当地民众行为处事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应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社会的特性和司法需求与时俱进,为司法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精神保障和力量源泉。一方面要大力发掘本土法治文化,在实践中传承、在工作中弘扬,以本土文化的力量提升法官干警传承使命责任、投身司法事业的精神境界;一方面也要将行为文化根植于本土,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好的特质和元素,寻找自己的传承和根基。

    三、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笔者所在的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扎实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将其作为内化司法核心价值观、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着力点,有效地推动了法院精神文化的长足发展。在荣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后,站在新的节点,我们尤应在法院行为文化方面进一步做持续和深入的挖掘,以期彰显法院文化应有的生命力、影响力和引导力。笔者认为,推进法院行为文化建设应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

一是以主题教育等活动为契机,端正队伍的司法作风。在搞好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建设法治宁乡,助推幸福发展”活动,使全院法官干警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诚信、服务、责任、良知”的宁乡法院精神。同时,充分利用宁乡文化底蕴深厚、新中国法治先贤影响深远的本土特色,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追寻革命传统红色之旅”、“到韶山重温入党誓言”等活动,创新政治思想文化载体。为深入发掘和传承优良司法传统,我们还将以纪念刘少奇主席主席诞辰一百一十五周年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花明楼法庭工作,以期将法庭打造为工作有亮点、实践有特色、群众有口碑的“刘少奇法治思想实践基地”。

    二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的规范化工作格局。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为规范、健全各类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法院队伍管理、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衡量工作、以制度评价干部的长效机制,宁乡法院以“审判管理与制度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按照“体系完备、规范明确、行文精简、操作性强”的原则,对各类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梳理、审查、完善并汇编成册,逐步实现审判管理的流程化、精细化,队伍管理的职业化、专业化,司法政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要细化法官行为规范,培育高素质的职业群体。在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中,核心 就是培养法官内省慎行的职业修为。正所谓,“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培育高素质的职业群体,首先要从规范干警的仪表、言谈、举止等点滴小事要求起,对法官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个人品德、行为举止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培养法官的自律意识,养成符合职业特点的行为习惯,做到言谈通俗易懂、理性文明,举止端庄得体、严谨大方,神情严肃认真、平各慎重;做到严守程序规则,确立法庭秩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恰当地展开、引导和控制法庭审判活动,准确果断确定诉求、明确诉争、进行调解、做出判决,不断提高庭审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同时,通过对法官八小时以外的生活进行有效引导,促使法官自觉培养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和亲和力,提高法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

    四是要拓宽司法服务渠道、实现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开展“一推行四公开”以及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等系列活动,全面延伸司法职能,深入到人民群众中间,“零距离”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推行“三情”办案模式,注重了解案情、社情、民情,在调解中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从情感疏导入手,进行“法、理、情”并举的纠纷梳理和矛盾化解;设置“午间立案信访接待窗口”,安排法官轮流值班,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免费午餐和休息场所,方便当事人诉讼;此外,我们还通过健全网站、微博等网络民意沟通平台,认真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听取和回答群众的司法服务建议;通过开展以调解为主的巡回审判,主动到矛盾纠纷现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就地开庭,就地完成审执工作,减少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落实司法公开为宗旨,宁乡法院还通过积极推行常态化、制度化的“两评查”活动,通过法院开放日、百名法官联百企等活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断回应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让宁乡法院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法院。

    结语

    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大楼中的奠基之作,必须统筹安排、稳妥推进,必须深化认识、加强组织,在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和践行《法官行为规范》上下更大工夫,在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培育法院精神上下更大工夫,在提高队伍素质和塑造干警人格上下更大工夫。唯其如此,才能让法院文化建设之花芬芳尽绽,才能确保人民法院的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吕芳:《中国法院文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

    [2] 贺卫方: 《法官文化及面临的课题》,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1601/21626/2006/3/zh28847274119236002918-0.htm,2013年1月1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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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邢光武:《加强法院行文文化建设》,载于《人民法院报》,2012 年1月1日,第2版。

    [5] 周新宇: 《浅谈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及主要途径》,百度文库,2013年1月19日访问。

    [6] 刘国庆:《浅谈如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S1期。

    [7] 刘庆伟:《从“形似”到“形神兼备”——法院文化建设浅层化之反思与重构》,载于《山东审判》,2012年02期。

    [8] 黄晓云:《文化兴院,春风化雨润心田———访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会长李玉成》,载于《中国审判》,2012年第1期。

    [9] 景艳丽:《浅析法院行为文化》,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S1期。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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