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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七青年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3-02-21 10:53:17


     本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七名社会青年,平时经常聚在一起赌博,看到来参赌的人越来越多,便发现这个“商机”,承租场地开设赌场,为众多赌徒提供便利条件,从中抽取渔利,结果铛锒入狱。2013年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七名被告人以赌博罪判处不同的刑期。

    2012年5月间以来,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付2000元租金,承租那坡县城厢镇某居民二楼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期间,以支付酬劳的方式雇佣多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为赌场提供发牌、抽水、看门、放风、打扫卫生等服务。该赌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吸引众多参赌者到该赌场内赌博,并以在赌桌上从每盘赌博的赌资中抽取好处费为收入来源,扣除工作人员工资外,剩余部分即为赌场营利。开设赌场期间,陈正兵、阮朝明、黄小艳、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黄玉兰多次共同获利分红。

    2012年6月13日,赌场被那坡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67361元,并抓获三名案犯。迫于压力,黄小艳、阮朝明、陈正兵、黄玉兰先后主动到那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黄小艳退出获利赃款29000元,阮朝明退出获利赃款3000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属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正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适当增加量刑幅度。阮朝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说服其他同案犯投案,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0年2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应适当增加量刑幅度。黄小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黄玉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昭龙、何斌、李荣忠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的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决定对他们适用缓刑。该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赌博罪判处陈正兵、何昭龙、何斌、李荣忠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阮朝明、黄小艳、黄玉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所查获的赌资67361元及阮朝明、黄小艳退出给公诉机关的赃款3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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