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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男子合伙开设赌场“抽水”获利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7 11:04:14


     本网讯(劳波涛)   十个人租一民宅,聚集赌徒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2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锡义犯开设赌场罪、犯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喜萌、马立军、霍俊阳、王文正、陈锡铭、石广敏、韦善宏、覃福喜、秦光德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管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各处4000元罚金。

    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陈锡铭、石广敏、王文正、霍俊阳、马立军、秦光德、覃福喜、黄喜萌、陈锡义、韦善宏伙同平果籍的黄敏强、黄学强每人出资5000元现金,租用田林县乐里镇三十米大道益佳宾馆后面一民宅的一楼房间,并购买了桌子、凳子、扑克牌、纯净水、电风扇、厨具、大米等赌场所需物品,开设赌场,聚集赌徒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4日22时,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赌资29722元,并抓获被告人陈锡铭、石广敏、王文正、霍俊阳、马立军、秦光德、覃福喜、黄喜萌、陈锡义、韦善宏及另外20名参与赌博人员。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陈锡铭、王文正、霍俊阳、马立军、秦光德、覃福喜、黄喜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秦光德因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覃富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29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同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陈锡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锡义、秦光德、覃福喜、韦善宏、石广敏、陈锡铭、王文正、霍俊阳、马立军、黄喜萌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此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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