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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村民家开设赌场牟利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1-18 16:15:31
本网讯(江毅)
2013年1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赌博的案子,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晓晓(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晓晓先后在丰城市王家街道邦家村、剑西街道丁家村民房内开设赌场。参与赌博人员以“32张扑克牌推庄”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少每庄人民币300元,押多少不设定,不封顶,每次庄家封庄时按赌博输赢金额,均要付给被告人王晓晓抽头费,被告人李晓晓从中获利数万元。 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晓晓在剑西街道开设赌场时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晓晓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王晓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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