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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东方之花”持续绽放
——浅谈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
作者:黄建平   发布时间:2012-07-04 17:30:40


人民调解引入到交通事故处理(资料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如何让广受国际社会赞誉的“东方之花”更加绚丽,这就要求人民法庭不断创新指导思想。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发挥着任何其它机关都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庭的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目前大多数人民法庭只注重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而忽视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如何指导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是摆在人民法庭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形式,是司法工作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人民调解以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特点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从某种程度上更优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纠纷的处理。因此,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虽然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起步较早,但发展速度较慢,还不能充分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集中所带来的繁重工作,调解手段和解决纠纷模式的单一性也难以满足于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有力的指导和改进。人民法院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部门,担负着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因此,如何才能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法院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的体会,谈谈人民法庭应如何正确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以供商榷。

    一、人民法庭应正确认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      

    依法治国综合治理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人民法庭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农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需要建立、培养一支懂法的人民调解队伍,这支队伍处在社会治安和处理各种民间纠纷的“前沿阵地”,指导好他们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以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有力措施,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把各种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安定团结,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一)指导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有利于普法教育和综合治理。  

    普法教育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院责任重大,需要全党动员全民学习,指导好调解委员学好法律知识,定期不定期给群众上法律知识课,通过黑板报、墙报宣传法律知识,来增加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犯罪,防止集体上访,减少不必要的纠缠党政领导和影响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基层调解委员最容易掌握本地的实际情况,出现纠纷能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能利用各种关系和方法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避免上诉,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财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搞好团结,发展生产,同时也减轻法院负担。  

    (三)指导好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有利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是通过审判来维护社会治安,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来促进社会稳定,目前社会治安状况比较严峻,重大案件呈上升趋势,就法院本身来说,物质装备、办案经费一时跟不上来,为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的得力助手,是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及时化解民间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减少当事人的不必要上访和诉讼,使人民法院更能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及时审理各类重大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  

    二、人民法庭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探索多元化的指导方式。

    由于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地位、工作的特殊性,人民法庭应采取多种方式拓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一)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在调解组织完善后,人民法庭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计划把常规培训与适时结合起来,不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参加培训,并由人民法庭派员授课指导,承担法律业务的培训任务,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辅导、传授调解经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分析疑难纠纷。  

   (二)采取“以案代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

    对带有普遍性的案件,人民法庭应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庭审现场,在案件裁判结果后,由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现场讲评,回答人民调解员的疑惑问题,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实际情况,选配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庭审活动,这样既体现了司法民主又使人民调解员掌握必要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也使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为民间纠纷调解打下基础。

   (三)采取与专项辅导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

    对与民间纠纷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法庭要及时召集人民调解员一起学习领会,使双方都能掌握最新的法律信息,以避免工作中出现有悖法律的问题,提高工作能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人民法庭亦可通过个案讲评的办法,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调解人员进行指导,在专项辅导中,人民法庭要注意重在启发、引导,指导政策法律、指导工作方法,指导人民调解员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充分说理,加强调解人员依法调解的意识。  

   (四)利用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中,要严格把握完善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审查,人民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是以监督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指导,目的在于将人民调解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改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调解质量。因此,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变更、撤销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情况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通报,对人民调解结果不正确、不合法的案件,不能以通过司法程序纠正而了事,人民法庭要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转达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及时向人民调解员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具体的改进措施,使人民调解员在今后的工作用举一反三,正确地调处民间纠纷。如有些人民调解员在调处案件中,不太注意做证据保全工作,完全靠口头叙述来做笔录,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做第二次调解当事人往往反悔,推翻了原来的陈述,而证人思前顾后又不愿意作证,致使无法灰到预期的效果。

    人民法庭应当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就此类问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正确指导,以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成功概率。对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道德、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庭应给予大力支持,以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度。  

   (五)实行“以会代训”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法庭要与辖区内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上互通信息、互相通报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和各种有关工作情况,分析各民民间纠纷的支向和发展趋势,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分析各种民间纠纷的动向和发展趋势,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复杂、疑难案件共同研讨,理顺下一步工作的思想和方法,共同解决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和解决能力。  

   (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要注意把握尺度。

    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中,人民法庭要充分意识到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是业务上的指导,不是领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能代替或变相代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绝不能直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调解的案件发表具体的处理意见,只能是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正确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当事人对人民法庭产生误解,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总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纠正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错误思想,把握好法庭与辖区内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关系,把握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共同构筑好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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