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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催债农民工早还乡将“老赖”诉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1-31 10:20:22
本网讯(裴玲 何庆)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向法院主张权利。日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王志明同意于2013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生财31000元。
原告张生财与被告王志明系同乡,2010年8月10日,王志明称在桂林承包了一处桥梁工程,让张生财带几名老乡去做事。同年8月底,张生财与6名老乡一同在该桥梁工地上从事水泥运输工作。2010年10月30日,张生财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出院后,张生财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构成伤残九级。后张生财与王志明就此次受伤达成协议,由王志明于201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张生财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被告王志明于2011年6月12日支付90000元后,余款一直未付,张生财催讨多次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生财与被告王志明就受伤一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被告王志明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张生财说,当时考虑到是同乡关系且王志明承诺一次性支付120000元,所以达成了调解协议;没想到约定的日期到后,被告王志明一分钱没付,后来催讨多次才支付了90000元;剩余的30000元从2011年6月一直拖到现在,因王志明常年在外地承包工程,很难找到本人,听村里的人说王志明今年提早回来了,自己赶紧辞工从外地赶回来,希望法院能帮忙解决此事。被告王志明认可尚有30000元未支付,因桂林桥梁工程款至今未拿到全额工程款,同意在工程款到账后支付30000元。 承办法官向被告王志明解释,桂林的工程款与原告张生财的赔偿款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同时工程款未支付也不是拒绝支付赔偿款的合理理由。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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