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企“老赖”玩蛮横 法院强制执行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3-01-31 09:04:48


     本网讯(李宣伯)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不断的攀升,部门民营企业家欲以金钱换特权,做出一些违法抗法的事情。2013年1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跨省强制查封手段,成功的为某百货公司追讨欠款160余万元,打击了被执行人嚣张蛮横的气焰。

    2012年春节刚过,河南某百货公司经他人介绍,与山西某民营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是河南某某公司借给山西某厂人民币160万元,利息为百分之十三点六,期限为半年。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河南某百货公司便款项打到了山西某民营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半年后,借款合同到期。百货公司致电山西某民营企业询问情况,谁料对方却百般抵赖,拒绝还钱。无奈之下,百货公司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按法律规定判决山西某厂返还借款及全部利息,共计171余万元。

    2012年11月12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是跨省且高执行标的案件,河南省焦作市中站法院执行局立案后,立即抽调了精干人员办理此案。执行法官多次奔赴山西省,要求山西某民营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却都被其无理拒绝。执行员在了解了情况后,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合议,决定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某民营企业的银行账户;以此同时,迅速派执行干警前往山西省,查封该厂部分财产,以此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果不其然,在执行员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山西某厂的生产运作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山西某厂的老板在法院的强硬态度下,终于妥协了。2012年12月17日,被执行人山西某民营企业的老板刘某来到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希望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此事。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多次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西某厂给付申请人河南某某商场借款160万元以及10万元利息,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次日就将所有款项给付了申请人。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