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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5后”夜间携刀出行被盘查殴打民警
发布时间:2013-02-16 09:16:37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丹)   “95后”少年邓建勇夜间携带管制刀具引起派出所民警莫晓明怀疑并进行盘查,其对此不满遂电话召集朋友围攻出勤的110民警,并与同伴谩骂殴打莫晓明,同时不配合工作、阻挠110民警执行公务。2月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妨害公务案件公开宣判,邓建勇、邓建纯、李国东三名“95后”少年因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他们因自己的冲动行为造成了终身的遗憾。

    2012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邓建勇在罗城县工业园区路段因小长安派出所民警莫晓明怀疑其抢劫,于是携带管制刀具与莫晓明发生争执,莫晓明遂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邓建勇打电话召集本屯的邓国建、邓建纯、李国东等10多人。在110出警民警到达并对现场进行调查时,被告人邓建勇电话召集的邓国建及被告人邓建纯、李国东等人也赶到现场。被告人邓建勇、邓建纯、李国东等人以小长安派出所民警莫晓明没有警察证件为由起哄,并谩骂莫晓明及出警民警,不配合工作、阻挠110出警民警执行公务。在110出警民警准备将莫晓明、被告人邓建勇带回城关派出所调查,正在带被告人邓建勇等人上警车的过程中,被告人邓建纯、李国东等人趁其人多、夜晚看不清楚,趁乱再次起哄并对莫晓明进行殴打。后被110出警的公安民警制止。公安民警将邓国建、被告人邓建勇等人带回城关派出所调查,其余人随后离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建勇、邓建纯、李国东故意以威胁、暴力等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建勇、邓建纯、李国东犯抢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邓建勇起组织、纠集等主要作用,被告人邓建纯、李国东在本案中亦起主要作用,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均应当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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