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自认为打人这种小事,在外面躲两个月避下风头就可以没事,谁知终于逃不出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暴力抗法故意伤人案,被告人黄文新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12月29日11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李永健带领协警王林永、黄磊、黄桔健、陆绍刚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执勤,当执勤巡逻到民生街(严管街)某珠宝店门口时,发现一辆荣威牌小轿车停在路边,执勤民警对该车拍照取证时,被告人黄文新(驾驶人)从珠宝店走出来粗暴阻挡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并动手抢执法人员手中的照相机未果,便用脚踢了执法民警李永健。执法民警便将黄文新制服在地上,当黄文新被民警放开后,两次叫来朋友欲殴打李永健等民警,但是在支援的交警农永伟鸣枪警告和现场的民警、群众劝解下,才使得李永健等人才免遭伤害。黄文新被隆林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政科带离现场到隆林县林业大厦后,黄思点、王廷总、陆亚本、陆仕贤、王鑫(均另案处理)等人围堵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车,直到民警李海滨带李永健去处理此事,黄思点等人才让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和车辆离开。李政科在跟黄文新谈话时,来到林业大厦停车场的李永健被黄思点等人打的倒在地上不能动,后经旁人劝阻,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黄文新逃到贵州省兴义市、四川省西昌市躲避,于2011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文新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新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新曾因犯罪受过处罚,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