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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手榴弹阻止民警查处涉黄场所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8 10:50:25


     本网讯   家住商城县鄢岗镇的新蔡县人李某(男,50岁)放着好好生意不做,而干起了非法勾当: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并持手榴弹阻止民警查处。近日,河南省商城县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商城县鄢岗镇府前街其家中,为卖淫人员杨某、白某提供卖淫场所,招引该镇居民胡某、林某等人在其家中卧室内从事嫖娼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2011年12月18日晚20时许,商城县公安局鄢岗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李某家中一楼卧室内,对涉嫌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李某进行依法传唤时,被告人李某从自家一楼客厅内影碟机后取出一枚手榴弹,欲威胁阻止执法民警,被民警当场控制。

    法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持手榴弹威胁、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辩称其没有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经查:证人鄢某、马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家中有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证人白某、杨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为其介绍嫖客,并容留其在家中卖淫;证人胡某、何某、黄某、熊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李某招引其到家中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也曾对其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抽头牟利的事实予以供述,以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故对被告人李某当庭的无罪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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