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钟原)
近日,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易(化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罗易等人至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车站附近的达江黑豆花鱼饭店喝酒。吃饭中,与罗易一起吃饭的人先后离开。当晚23时许,罗易欲拒不付账离去,该饭店工作人员与其交涉未果遂报警。南岸区分局海棠溪派出所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指令,派出民警四名到现场了解情况。在查明基本情况之后,民警要求罗易将付清餐费或到派出所解决,罗易均无理拒绝。在此过程中,罗易突然用拳猛击民警代勇(化名)面部、身体。民警遂将罗易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经诊断,民警代勇伤情为:右侧面部外伤、软组织挫裂伤;牙齿松动;右手小指外伤、右侧腹股沟韧带组织挫伤。经鉴定:代勇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该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被告人罗易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易在消费后拒不付款,是纠纷的过错方。民警依法行使职务,其不仅不思错误,反而暴力袭警,其情节较为恶劣。鉴于罗易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