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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交通事故中死亡 家属多方索赔终和解
发布时间:2013-02-04 10:29:44


     本网讯(何徽)   近日,因交通事故索赔引起纠纷的原告亲属、被告刘强、凌小军、林志国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的努力下,各方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家属,原告家属对被告刘强、凌小军、林志国的过失表示谅解,从而使案件顺利结案。

    2012年4月12日17时50分,被告刘强驾驶桂KA883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寨圩镇银兴街137居民房屋边往308省道方向倒车,刘强在没有确认安全情况下后倒车,把在街道行走的原告之女马燕撞倒后辗压,造成马燕受伤昏迷送寨圩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8时3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广西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2年5月2日对上述事故作出浦公交认字[2012]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燕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桂KA8835号轻型厢式货车原车主为林志国,于2011年11月16日转让给凌小军,被告刘强为凌小军临时雇请的司机。该车于2011年9月30日向第三人华安财保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12年10月9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给交警部门,如实向交警部门供述自己的交通事故行为,并马上赔偿了25000元给原告马兆祥、李明梅。但本案的被告保险公司因为考虑交通事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复杂情况及自身的利益问题不愿意参与调解。法院想用调解方式结案,就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配合。面对这一难题,人民法院的主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后,反复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多次到第三人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从法律法规到公司信誉、效率等攸关利益问题与保险公司有关人员谈话,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向当事人分析案件各方所需负责任程度,依据保险法条例,详细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对各方的调解意见进行了综合整理,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马兆祥、李明梅的经济损失110323元;被告凌小军、刘强共同赔偿原告马兆祥、李明梅的各项经济损失155000元,减除已赔偿的25000元,尚应赔偿130000元。

    法院邀请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件,使得案件更加公正透明,让双方当事人明确各种赔偿条款的运用及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从而增强当事人对法官调解的信任度,极大地促进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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