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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庭审翻供多趋势应予关注
作者:李义朝 郑立平   发布时间:2012-12-18 14:39:05


    庭审翻供,顾名思义即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和否定其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个别被告人当庭翻供现象本属“正常”,不足为怪,但接二连三多发性出现翻供就很值得思量,不能不引起高度关注了。

    据刑事司法实践调查发现,近年来,个别地方刑事诉讼出现“三多”发展趋势,即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多,有律师辩护案件被告人翻供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翻供多。

    “三多”现象尽管带有局部性,却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机制、方式方法等提出严肃拷问,必须采取积极应对之策,以防其扩散和蔓延,给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笔者提出如下观点和见解,与诸多同仁展开讨论和交流。

    成因分析

    一、被告人侥幸和对抗心理极强。一些被告人犯罪后不是认罪悔罪,接受审判和老实改造,而是为了逃避打击,免受法律追究和牢狱之苦,千方百计与司法机关对阵抗衡。他们时供时否,前供后翻,妄图采取迂回战术进行周旋,以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在庭审中以所谓的理由突然翻供,就会给庭审法官和公诉人以措手不及而打乱审判秩序,造成法官对其犯罪指控定与否举棋不定,难以下判,最终不得不以事实不清而无罪释放,如意算盘打得格外响亮。被告人这种荒诞不经的痴人说梦和幻想,尽管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否决而难凑效,但难免因其不良企图与举动使审判平添诸多麻烦,易使诉讼拖延,影响办案效率。

    二、共同犯罪被告人恶意串通推脱罪责。这些犯罪分子浪迹社会,纠集在一起吃喝玩乐,打家劫舍,违法作恶,形成一定的组织形式。虽不具有黑社会组织那么严密,那种势力和规模,但其团伙成员也有一定的组织和从属关系,完全听命于“老大”的使令。在法庭上“老大”翻供,其他被告人也跟着翻供,或者“老大”叫谁翻供,谁就得翻供,以此推脱罪责。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辩护律师扮演不光彩角色。在99%以上的翻供案件中,都有律师在参与辩护,对此如何解释?群众心里清楚,公众自有定论。律师辩护看似在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质却是完完全全地在充当被告人角色,说到底是一个颇懂法律并用法律空档为所接受委托的被告人开脱罪责的“说客”。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充分扩张了律师行使权利的范围、空间和自由度,尤其高额利益回报的驱使,令一些律师不遗余力地施展其“才华”,甚至违反职业道德,不择手段地为被告人谋利。加之当前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自由性极强,会见过程又缺乏监督机制,更为律师授意被告人庭审翻供提供可乘之机,被告人、辩护律师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必然联系以及行为举止的互通性。

    四、人犯在押解看管过程中监督机制缺位。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法警人力所限以及责任心不强,在庭审押解过程中,仅把注意力集中到押解的安全方面,对混同押解的同案人犯悄声串通交谈则不予关注和批评制止。有的在到了庭审现场多人关在一个羁押室,任由被告人自行接触,交头接耳,这种管理模式和手段,也为被告人串通当庭翻供埋下极大隐患。

    五、对未成年人侦查审讯程序失位。按照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个别办案人员往往不注意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年龄,抓获人犯后便迳直讯问,致使讯问程序违法而造成被告人供述瑕疵,其后果也为被告人庭审翻供埋下隐患。

    另外,公安侦查办案取证不规范,程序不到位,也是导致被告人翻供的一个诱因。

    应对之策

    应当说,在时下日益规范的执法环境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正当理由是微乎其微的,大量的翻供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下接第4版) (上接第3版)法律之所以没有对翻供问题设置专项条款予以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辩权利,亦是留给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前的最后一条救济通道。当然,行使“翻供”权利,必须具备充足确凿的证据作支撑,否则则属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行为,所展示的是被告人顽固、狡猾、卑劣的丑恶嘴脸。

    从根本上讲,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不能左右法官对其有罪无罪事实的认定,自有公正的结论体现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司法制度的某些缺陷和执法人员履职不到位而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确是应予关注、研究并及时整改。

    一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夯实全民普法成效,增强人们的学法、守法意识,远离违法,拒绝犯罪,采取一切积极措施遏制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推进全社会实质性的和谐与稳定。

    二是创新制度,严格执业律师会见被告人程序,监所监察一定要到位。要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与纪律的严格教育,既要顾及当事人利益,又要顾及国家利益,使律师行为自觉规范在法律及制度的约束之内,深深懂得一个职业律师长期违反职业道德从事辩护和代理行为,其职业生命是不会长久的,也是没有前途的。

    三是完善庭审押解看管机制。既要保障诉讼过程的顺利和安全,又要严防因看管不力而出现被告人串供问题,坚决砸死押解过程各环节关口。

    四是努力提高公安侦查工作水平。主要是强化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取证,审讯规则,进一步强化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及入档的规范性和严密性,切实改变因侦查取证不扎实、不全面而出现证据链条的断裂所造成的审判定否亦难的被动尴尬局面。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严格审查公安侦查过程证据情况,增强定案证据证明力,排除模糊,弥补漏洞,确保案件定案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据间相互联系的严密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阜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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