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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虚假开发项目实施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28 14:06:01


     本网讯(徐南德)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东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郭东海,男,59岁,四川省达县人。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郭东海虚构事实,以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东街镇有磷矿采挖项目为由,以湖南省华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兆晟签订《磷矿采挖工程协议书》。按照被告人郭东海的要求,李兆晟于2011年11月17日从银行转账人民币20万元到郭东海妻子葛娟丽个人账户,11月23日从银行转账人民币30万元到郭东海的个人账户,作为合同保证金。

    2011年11月24日,被告人又虚构事实,以在云南江川县抚散湖、西月湖美人城旅游开发的土石方工程项目为由,以湖南省华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兆晟签订《合同施工协议》。按照被告人郭东海的要求,李兆晟于2011年11月26日从银行转账人民币50万元到郭东海的个人账户,作为合同保证金。

    经查,以上合同的工程项目均为虚假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东海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的名义,虚构在云南省晋宁县东街镇有磷矿开采项目和在云南省江川县有抚散湖、西月湖美人城旅游开发土石方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兆晟的信任,在与被害人李兆晟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被害人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数额特别区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了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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