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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妹骗领新农合补偿基金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23 14:37:30


     本网讯(贾亚妮)   张氏兄妹以伪造医院住院治疗的假住院报销材料,骗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补偿基金。2013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处两兄妹均犯诈骗罪。张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张某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零四十五元。

    2012年2月,经其哥张某华介绍,妹妹张某凤提供其丈夫谭某林的身份信息给黎某华、黎某勤、卓某兰、陈某华(四人均另案处理),用以伪造谭某林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的假住院报销材料,在平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领新农合补偿基金26,044.73元。后黎某华、黎某勤等人分给被告人张某凤1,000.00元。

2012年3月,由张某华介绍,曾某金提供其身份信息给黎某华、黎某勤、卓某兰、陈某华,用以伪造其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假住院报销材料,在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欲骗领新农合补偿基金38,249.44元,被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发现其伪造假材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其在钟山县的诈骗行为未得逞。

    被告人张某华参与作案二次,涉案金额人民币64,294.17元,被告人张某凤参与作案一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6,044.73元。

    被告人张某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6,044.7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诈骗医疗款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诈骗医疗款物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华参与的第二起诈骗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6,044.73元,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判处。综合本案的情况,被告人张某凤有诚恳的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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