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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债不成拘禁他人 债权人成了被告人
发布时间:2013-01-28 11:40:22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追讨到期债务,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如果使用暴力方法,却为法律所不容。被告人张明民采取暴力拘禁他人手段追讨债务,致债务人轻伤。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明民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张明民等人多次到浦北县测绘中心陆平家中帮林青云向被害人陆平追债未果。2012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明民叫“阿八”等人到测绘中心陆平的家里去追债。“阿大”“阿八”“阿林”三人先到测绘中心逼陆平还钱,用木棍、竹竿等工具殴打陆平,并把陆平从三楼家里推拉到测绘中心一楼。被告人张明民来到后听说陆平不肯还钱,于是解开皮带抽了两鞭陆平的身体,踢了两脚宁的臀部,见陆平还不肯还钱,便叫“阿大”等人开摩托车将陆平带走。因陆平拒绝上摩托车,被告人张明民又打了陆平的脸两巴掌,逼宁上摩托车,随后将陆平带至小江镇江滨东路马江桥北向约300米的一块空地。被告人张明民等人将陆平带至空地后,继续威逼陆平还钱,直到当晚21时才将陆平送回家,非法限制被害人陆平人身自由3个多小时。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明民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15000元给被害人陆平,陆平表示对被告人张明民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张明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民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明民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时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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